安徽省玻璃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徽省玻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AnhuiProvincialGlassIndustryAssociation第二条协会是由安徽省境内从事玻璃生产、玻璃深加工产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新城国际A幢1806室第二章服务及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服务及业务范围是:1、深入调查研究我省玻璃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收集、分析我省玻璃行业的基本情况,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建议和要求,争取政策支持。2、组织协调玻璃行业产品的生产、定价和市场调节,维护有序的公平竞争,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配合政府和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侵权行为。3、协调工商、工贸关系,加强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联谊,推动同行之间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避免恶性竞争,互利共赢。4、参与制定和修订玻璃行业各项技术标准,检验规程。协助会员做好产品3C认证,质量监督,协助会员单位申领相关产品许可证等方面的工作,并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5、组织行业内专职专业人员,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协助会员单位产品推广,产品展销,组织专业会计师、经济师为会员单位提供融资咨询服务。6、利用会刊—《安徽玻璃》和协会网站—《安徽玻璃网》开设形式多样的专栏专版,为会员单位和业内读者提供信息量大,及时有效的科技和市场资讯服务。7、组织会员单位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行业决策论证、听证、资质审核。会员单位企业发展方案论证评估等。8、开展本协会章程所允许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省内企事业单位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凡在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五)协会可聘请在本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任协会名誉职务。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办理会员入会手续;(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经理事会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质询和申诉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第十二条无故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通过有关决议。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省经信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理事会(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二)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四)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六)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并报会员大会通过;(七)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八)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二)常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五)、(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召开。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第二十五条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应配备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招聘或由会员单位派出。第二十六条秘书处职责(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二)主持、开展、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根据会长授权,按协会管理制度,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把好财务关;(四)提名协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批准;(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经费及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及行业内的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三)协会经费存入银行的利息;(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出的,其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原单位应保持不变,由原单位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协会给与适当补贴;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本协会给与一定的奖励。第三十一条会费收缴(一)团体会员单位的会费按理事会审定的金额每年三月份向协会缴纳;(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上半年入会的全额缴纳,下半年入会的半数缴纳;(三)会员退会或除名,不得退还所缴会费或捐赠的财物。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2个工作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三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经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