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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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及各市县盐业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简称各单位)。第三条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督查职责。第四条各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内部各层次、各部门明确职责,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省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各单位依据省公司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为两类(见附件1)。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省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日常工作由经营管理处办理。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组织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二)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可以不设安委会,但要有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对于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一类单位可以设立安委会:(一)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指令,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二)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第十条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二)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三)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九)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一条一类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要检查督促涉及生产安全的部门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第三章基础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设备、劳动场所基础安全管理(一)生产、建筑类企业的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二)各单位仓库中的报警器,安全标志,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的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整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三)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盐业企业仓储要注意盐品存放环境的温度、湿度等,保证其存放的安全系数,进行事故的预防。(四)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五)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六)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七)食盐安全涉及生产、运输、仓储、分装、配送以及市场净化等多项环节,各单位要依次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等内容,并把制度建设与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市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确保食盐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食盐安全、合格。第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基础安全管理(一)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十六条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一)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二)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三)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第十七条积极推行和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第十八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第二十一条按照《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附件2)的相关规定,核算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按照安全费用使用的范围,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救助预案,把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企业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见附件3),成立以安委会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指挥部,重大事故可先行启动单位本身应急预案,并同时将预案报指挥部,指挥部研究制定新方案后,按照指挥部方案组织灾难应急救助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联动机制,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在接报后6-12小时内到达事故发生现场,现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要出具书面报告,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过程、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完成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报告,并及时按相关规定上报。第六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公司。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并填制报表(见附件4、附件5),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和次年度1月中旬前报省公司。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具体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公司:(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各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6),按报告流程(见附件7)逐级上报原则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至省公司(报告电话:0551-5283101、5283002、5283200;报告至事故发生所在地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相关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公司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公司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公司。第三十六条省公司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省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在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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