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我省群众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推动我省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学校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第三条工程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工程兴建地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第四条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工程的捐赠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程的规划、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受赠单位,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核批。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定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建设项目及对象第五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入援建工程的项目及对象:(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市、县(市、区);(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我省依托在体育场馆、各类体校、学校、社区、体育运动协会等单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三)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社区、乡镇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四)全民健身示范乡镇:各乡镇;(五)全民健身示范晨晚练点:各晨晚练点;(六)社区体育俱乐部试点:各社区;(七)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市、县(市、区)、社区、乡镇场地设施建设;(八)国民体质测试、群体大型活动、体育健身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等;(九)其它国家或省规定的体育项目。第三章建设与配套第六条工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第七条工程应选择在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八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应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工程建设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的工程实施项目,各地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资金安排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第十条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基本的建设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配套经费;能保证工程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公益性等条件。申报工程的具体程序,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所建项目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主动接受省体育局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它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择地新建。工程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经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核,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第十二条省体育局对工程援建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援建项目的督查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务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在工程援建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省体育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省体育局对所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合格的项目准予冠名,并批准使用统一的标识及标牌。第十三条各地要加强对工程的宣传工作。工程的动工和竣工,要举行仪式,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扩大体育彩票和工程的影响。第十四条工程建成后,各地体育部门和受赠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市体育行政部门对于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工程,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活动。受赠单位应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坏情况,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有关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障安全并正常使用。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建立科学健身骨干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队伍。第六章奖励及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局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该地区第二年的工程援建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二)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援建项目的;(三)未经同意随意移址的;(四)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五)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或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六)其它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助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第十七条对出现监管制度不严,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省体育局将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回工程援建项目资金。拒不退回的,由省体育局从当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扣缴,直至全部退回。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