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财函〔XXXX〕4号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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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安监总财函〔201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制定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研。安全费用在税前提取和使用政策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提取标准偏低、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使用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前列支等配套政策需进一步落实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调整和修订完善。经商财政部,拟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6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拟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提取使用范围、适当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适用范围,测定了新纳入行业提取标准、不同程度提高了计提下限标准,规范调整了9大行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结合各自特点,通过组织本行业(单位)有关企业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中,对于提取标准有不同修改意见的,要附有详细的测算说明;对使用范围有不同修改意见的,要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修改意见。上述书面修改意见及电子版请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联系人:修春野、曹丽萍、魏振宽、刘艳军联系电话:010-64464110、64463242、64463864、64463486、64463125(传真)电子邮箱:caiwusi2@chinasafety.gov.cn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四)安全生产适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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