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4条电台节目-语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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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这段日子,我看了两个新闻比较让我感兴趣,一个是结婚两月,丈夫背着自己举债500万后人间蒸发的一个案子。一个是金正男被刺的事。我一个一个说,先说第一个,500万的事,如果有时间,我两个都说。年前看到这么一则新闻,当时,我本想着写个博文,腹稿都已经打好了,因为过年,就给忘了,所以今天拿到890说一下,算是一吐为快吧。说是董女士,加拿大回国后,就和王某结婚,然而她的爱情比泰坦尼克里的杰克和罗丝的爱情,也没长出多少时间,她的婚姻短短存续两个月,丈夫就跑路了,应了那句话:爱情总是短暂的,要么死在婚姻里,要么死在坟头里。不过呢,面对这种负心汉,董女士也只能是自认倒霉了。因为,她研究发现:射手座VS双鱼座果然是相克的。开个玩笑。然而,感情上的创伤是可以用时间来疗养的,或许看几本科幻小说,打上几圈麻将,可能就把这档子事也就给忘了。然而让她始料不及的是,没过几天,接连不断的有人上门要账,电话不断,董女士是不胜其烦,以至于影响到正常工作与生活。据了解,原来,丈夫竟然在这两个月里背着自己疯狂举债500万,然后人间蒸发,下落不明。连微信、陌陌都找不到。起初呢,董女士也没当回事儿,你们跑过来让我还钱,你以为我一个女人好欺负啊,这不是钱不钱的事,而是脑子够不够用的事。你想啊,钱不是自己借的,自己也没有签名,自己呢也没有见着钱,何况才结婚两月,这个钱放谁也不会去还的,我傻啊,我给你还钱。所以呢,董女士也压根就没当回事,还是像以前那个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但是,没过多久,董女士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人家债权人要求董女士与他丈夫王某共同偿还欠自己的钱。董女士凭着她当初留学时那点朴素的善恶是非价值观,琢磨着法院不会不分清红皂白,判到自己身上去,所以,她就理直所壮、义无反顾的去应诉了。从这一点,至少可以看出,董女士还是尊重法律的。然而,一审结果作出后,董女士差点把下巴壳给惊掉。一审法院竟然判决董女士和丈夫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接下来,后边的起诉的判决同样是这么一个套路,全部败诉。面对这样一个结果,董女士想都没想,肯定是上诉了。当然了,我估摸着,少不了,她肯定是要骂骂娘的,什么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之类的,收人贿赂之类没有啊?她原想着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总该给自己一个公道吧,结果,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董女士彻底绝望了。至于是不是又申请的再审,与我今天要谈的已经无关紧要了,我也没有再去了解。下面我就谈谈,法院这么判法是不是正确的呢?我先不说对与不对,大家本来争议就很大,我们先看法院据此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法院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个读起来都费劲,翻译白话文就是:只要是,我以个人名义向别人借钱的,默认是由我们口子一块还钱,除非我媳妇能够证明,当初借钱的时候,债权人他知道,我们两口子是夫妻财产AA制,或者借钱的时候,我和那个债权人说好:这个钱是我一个人借的,我一个人还,跟我媳妇没关系。可是,你想啊,这可能吗?人家债权人当初借给你钱的时候生怕你还不了,防还防不住呢,他会好端端跟你约定这个?好,他就算知道你们是AA制,人家债权人怎么会傻到承认自己知道这个的地步啊?更何况,根据这个24条的意思,证明债权人是不是知道你们这个AA制的问题,不是债权人的事,而是这个倒霉媳妇的事儿。她哪儿能证明得了这个问题啊。2当初借钱的时候,她都不知道这档事,这个时候让她证明这个,那简直就是逗她玩。现在呢,很多人的抗辩理由是这样子的:你这个钱啊,可能我老公也借了,但是呢,他借这个钱呢,我不知道,他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为,依据《婚姻法》41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么抗辩的逻辑就是说:好啊,我承认他借你钱了,但是你得先证明这是共同债务,那么什么是共同债务呢?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可是,我都没见过这个钱,所以,这个钱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借,所以,不是共同债务,既然不是共同债务,那么,我也自然不用偿还。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现在法院积于这种思路裁判的例子也屡见不鲜,这可能就是个人对法律理解的问题了。严格的说,《婚姻法》41条,其实仅仅是针对夫妻离婚时内部的财产处理规定,也就是说,我们两口子离婚的时候,可以这么分,或者我替你把账还过了,回过头我给你离婚的时候,我说:你这货的当初借了那么多钱,我都不知道,我现在帮你还了,所以,离了婚之后,你得把钱还给我。这一条其实说的是这个意思,因为,毕竟41条开头三个字是:离婚时。这个41条解决的是内部争议。对于其他善意的债权人而言,这一条其实并不应该适用。当然了,我这也是一家之言,如果我代理这个倒霉媳妇,我可能也会这么答辩,但我知道,这种辩法有其天生的理论上的缺陷,恐怕不能当仅唯一个辩点,肯定需要在其他辩点上进行补充。我前边这么解释,这样一来,我们或许就理解,董女士为什么会败诉了。3当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这种规定,就像当年日本的二十一条一样,简直丧权辱国,国家好像是故意气你一样,其实,不是这样子的。国家之所以整出来这么幺蛾子的一个规定并不是没有道理的。立法嘛,本来就是一种对各种权益和各种价值的一种平衡。当初,作出来这一条的时候,最高法内部也是争议极大。但当时,2003年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情况。确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但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就是董女士这种类型的。所以啊,网上就有人为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提出异议。说你最高法这么规定是有问题的。最高法估计也听到了这种呼声。据说,最高法责成专门人员对此进行研究后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其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4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这种观点是最高法杜万华法官说的,基本代表法院审判类似问题时的一个态度。目前,最高法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培训等多种形式来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不过,我发现,目前这种教条式照搬24条的思维模式正在渐渐发生转化。有一些案件,确实也胜诉了。这主要还是要深入到案件中去,针对每一个案件的个性差异,作出适当的判决来。很多人说,我跟他的事一样,为什么他赢了,我败了,那么,我告诉你,那是因为,你们确实是不一样。天下哪有一样的事!董女士这个案件如果单独从民事角度来看,得出这样一个结果并不超出法律的预期。但我在想,这种案件,董女士是不是也可以换个思路解决呢?我们设想,董女士的丈夫王某对董女士而言,是不是伪造事实,虚构真相,意图通过诈骗的方式,取得董女士钱财?就是所谓的“爱情骗子”嘛。如果王某能够构成诈骗罪,如果诈骗罪的罪名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该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5如果诈骗成立,那么董女士做为受害人自然不用承担偿还责任。当然,这里的受害人或许也包括那些不明真像的债权人。我猜想,当初,债权人之所以没有报案提起刑事诉讼,或许也是这么想的,因为,一旦刑事立案了,自己的钱也基本就黄了,毕竟追逃丈夫王某的事,那是遥遥无期的,也只能提这种民事诉讼,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前边说的是人活着的时候出幺蛾子了,那么人死了之后会不会也有幺蛾子呢?我倒也想起来几个。这几天呢,占据着各大媒体头条的基本都是金正男被刺的事。到底幕后指使是朝鲜还是韩国、日本,全世界都在争论的不亦乐乎。我只所以在这个法治节目上谈这个,是因为,微信圈子里这几天流传着一个段子,说是:金正男,一个朝鲜人,常住中国澳门,在马来西亚遇害,嫌犯是越南人,马来西来逮捕了一名缅甸人,供职于日本某电视台。请问?金正恩应该在什么地方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然后后面还有选项:A朝鲜,B越南,C、马来西来,D、澳门,E、缅甸。F、日本。这明显是司法考试的套路嘛。我这个学法律的肯定要动下脑子想想了。当然了,这是国际法的路数,什么属地法、属人法、行为地法,先确定国内法,再确定本国法等等吧。这个确实是个复杂的过程,我说点简单的。6这个事如果发生在国内,金正恩他向谁主张赔偿?如果发生在国内啊,他哪也主张不了,因为,金正男还有个儿子金韩松没死。为什么?因为,《继承法》是讲究顺位的,不是官大就可以随便乱来,得人家儿子先继承才行。《继承法》第十条说: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样继承可能大家都懂。然而,现实中,如果事情都照着法条来,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幺蛾子了。你比如:母亲和儿子同时死了。怎么办?这种事并不少见啊。交通事故,一车撞死娘俩。怎么继承?你比如,母亲有1000万,但兄弟好几个,儿媳妇那边肯定要过来抢的,我不要都成别人的了,毕竟孙子还得养啊。如果儿子先死,就意味着你儿媳妇一毛钱也得不到,如果母亲先死,儿媳妇就可能得到不菲的一笔遗产哎。怎么办?这里有一个小的规定,就是在这种无法查明谁先死的情况下,推定老人先死。这个立法当时估计想的是,不能让白发人送黑发人啊,多伤感啊,所以推定老人先死。所以,这7个时候,如何证明不是同时死亡,恐怕就是婆弟弟婆妹妹来跟儿媳妇据理力争的关键点了。这种规定呢,说专业点,这叫“代位继承”。《继承法》里还有几个小点,你比如:金韩松也死了。金正恩恐怕就是唯一的经二顺序继承人了吧?那么金正恩是否就能继承了呢?我看也未必。你得等调查结果出来,如果调查发现,这金正男他确实是朝鲜给害死的,那你金正恩还是得不到。为什么?因为是你把人给杀了啊,不能因为你杀人,反而还获利了。这在法律里叫:公序良俗原则。今天先说这两个小点。当然了,不论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虽然都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一些部门法,但中间仍然有一些不太常见或者我们不太注意的一些幺蛾子。如果还有机会,我会再罗列出一些,给大家一块分享。毕竟,讲这个要比讲证券法、海商法更通俗易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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