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0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评定,推进企业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第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企业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实行逐级晋升原则。第五条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2-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终评和特许的企业资质评定。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第二章法律责任第六条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八条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二)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置必要的资源,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的资质评审员及资质评定管理人员。(三)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第九条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第三章资质评定第十条安防工程企业向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省安协受理委托后交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资质评定机构可以是省安协建立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是省安协委托的中介机构。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可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或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特许实施该省域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第十一条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向受理机构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受理机构签订资质评定合同。第十二条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第十三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程序是:(一)评定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二)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审定评审组评审结论。(三)评定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四)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4-(五)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批准一级资质终评,颁发一级资质证书。(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中安协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第十四条新成立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第十五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正本和副本之分,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第十六条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第十七条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安防工程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挂失。第四章企业资质的年审第十九条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第二十条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检查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实施。-5-第二十一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年审委托,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提供相关资料。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安协,企业向颁证机构办理年审委托。(二)省安协组织评审,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报告,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三)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年审终评,公示后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报告。第二十二条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副本资质证书换发新证书。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在中安协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资质年审信息。第五章收费第二十四条评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信用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偿服务活动。第二十五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执行中安协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收费项目有受理费、评审费、证书费、信息发布费和年审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另立资质-6-评定收费项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二十八条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构决定,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获证企业在商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第三十一条企业不按规定交纳资质评定费用的,视同自行中止资质评定委托,所获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中安协通过其资质评定信息网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7-第三十三条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投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