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仿山乡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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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县仿山乡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组建家长委员会,是进行学校整体改革,形成以学校为核心,辐射到家庭延伸到社会的三结合育人网络的重要环节。也是德育工作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第二条:学校德育工作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的重视,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与参与。检验学校德育工作的实际成效、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水平,既要看学生在校表现,还要看学生在社会上的表现。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助于对学生在社会上的表现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反馈、拓宽教育阵地,形成共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第三条:随着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学生家长的教育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对教育也越来越关心。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助于发挥家长这一优势。第四条: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青少年良好思想品德形成过程中,以一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形势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利于指导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第五条:学校、家庭、社会的三结合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实施周期长,内涵广泛而又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的伟大工程。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利于集一批热心于下一代教育的有识之士,在做好实际工作的同时,对学校教育、校外教育,特别是学校德育整体化、网络化进行探讨和研究。第六条:劳动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途径。建立家长委员会,有助于开辟劳动实践基地,让学生在社会大课堂中接受教育和锻炼。第七条:教育经费紧张、教学设备滞后,影响教育教学效果。建立家长委员会,把家长请进来了解学校实际,参与学校管理,有助于落实教育经费的投入,有利于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二、性质第八条: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桥梁,是实现学校德育整体化、全程化的纽带。第九条:家长委员会受学生变异的制约,属社会性群众团体。三、职能第十条:建立家长代表视察日制度,轮流组织家长每季一次全面考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听取学校工作、工作计划和总结介绍,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出谋划策,提供有关信息,与学校紧密协作,发动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以形成良好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环境;指导学生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参与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和家长培训;参与研讨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协同学校提高办学质量,从物质和精神上积极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促进教育改革,提高社会声誉而努力;协助学校宣传和表彰教职工中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学生家长中的尊师重教典型、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指导家庭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使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贯彻实施德育大纲,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第十一条: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并通过家访、校访加强联系,交流信息,保持学校与家庭、社会的经常性联系,监督、评价、考核、反馈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第十二条:通过家访或组织集中学习、指导家庭教育,提高家教水平;分析、归纳家长们所反映的问题,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提供给学校。第十三条:做好学生的保护工作,关心学生的课余生活,热心支持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建立闲暇教育网络,在学生处于学校、家庭都不能照管的失控状态时,统筹安排和组织学生参加有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第十四条: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帮教网络,配合学校、家庭、社会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第十五条:学生较集中的单位,在有条件情况下组建分会,委派专人抓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十六条:组织热心于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有识之士检查、研究、协调学校的德育工作,定期到校与师生座谈,作形势报告,及时解决学校德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第十七条:引进材料和技术,支持协助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第十八条:积极争取各单位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广泛动员群众,筹措资金,兴建德育设施,优化学校德育环境。四、权利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及学校发展工作思路,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及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本班任课教师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五、义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及学校发展工作思路,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庭与学校的联系,促进学校与家庭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4.、有义务主动为学校和学校的各项有益工作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学校共作中出现的困难。5、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六、机构第十九条:本会采取个人会员制,本校家长凡赞成本会章程都可以成为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者,都可被选为本会委员。(一)关心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学生家长。(二)经本校领导、班主任推荐的各界人士。(三)能如期参与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学生家长。第二十条:学生家长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委员为在校就读生的家长,热心学校教育、有积极社会影响、对子女教育有较大成绩、有时间精力保证,经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和学生家长推举产生;委员在本年级的学校家长委员会中产生,有一定组织能力、关心学校发展和建设、对下一代教育有一定见解,经年级组长、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推举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由8—10人组成(平均每个班级2人),有较强组织能力、关心学校发展和建设、对教育问题有见解,经年级组长、学生工作处主任、校长、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推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在一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工作,即视为自动退职;每届学生学习期满,其家长委员会即自行解体。七、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家长委员会由会长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各委员和学校相应单位共同讨论通过。第二十二条学校家长委员会可以委托学校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和制定学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讨论通过并执行。第二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1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八、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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