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院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为学生(含培训学员)实训和本院教学、教研、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能承担本院学生课程试验教学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的实践教学场所。分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包括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工厂车间等场所,校内实训基地指由我院自主建设或由有关单位(个人)在学院投资建设的专为我院学生实习、实训的基地;校外实训基地指我院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教学的固定基地;由本院兴办的产业实体确认为实训基地的,应该依照本办法行使实践教学职能。第三条本院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按照依托行业地域优势、联合建设、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四条本院鼓励、引导国内外行业前沿的单位或者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本院的实训基地。第五条实训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学院和各系部教学评估体系和发展计划。第六条本院实训基地管理实行教务处牵头、系部具体管理的体制,教务处行使统筹、协调、督查、服务职能,各系部具体负责实训基地建设与日常管理。院办公室、科教处、学保处、后勤处、招就处等有关处室协助管理。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七条实训基地应承担我院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拓宽与丰富学生专业知识面:2、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本行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的操作使用方法,以及生产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3、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创新能力、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4、校内实训基地要逐步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中高级、技师等技能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第八条各系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训基地功能的实现。主要任务有: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实训教材;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3、建立设备账卡、设备档案,按规定保养、维修试验实训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做好实验实训经费管理。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5、要有计划轮流安排专业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实训基地接受培训。第九条校内实训基地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实训基地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如合作单位不能落实,则由系部派专人对学生安全管理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标准及条例,督促学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必要时,系部在学生实训前应当与实训基地和学生之间签订实训安全协议。第十一条校外实训基地接纳本院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与本院签订的具体协议与本院相关系部结算费用。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二条系部根据本院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本系实践教学条件建设规划,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第十三条校内实训基地门口挂基地名称和简介牌证,室内挂安全警示、试验实训纪律、操作规程、试验实训项目、指导教师等内容的标志标牌。校外实训基地,应当在实训基地的,大门或者醒目处悬挂“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料专业实训基地N0××××”的标牌。第十四条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1、实训项目和过程的仿真性。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2、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巾先进的技术、工艺和技术实际应用的本领。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卒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从而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第十五条实训基地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1、系部在学院和系部建设发展整体框架内,提出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的具体方案(含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成立基地建设课题组的报告,所需设备及配套设施清单及预算等),报教务处综合协调、院领导审批。2、方案获批准后,课题组协助院招标办制定招标书,参与招标(技术负责)。3、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和课题组共同依照采购建设合同对设备和整体安装调试情况进行验收入库入账。4、建设和技术资料归档。第四章校内实训基地的组织管理第十六条要根据校内实训基地(含试验室)承担教学任务的量安排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对设备材料的保管、保养、维修、使用负责,要按规定做好设备档案和账目管理,做到账、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口要负责基地内卫生和内务整理,要做好必要的试验实训准备工作。第十七条系部和教务处要定期检查指导实训基地工作,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第十八条校内每个实训基地必须要有健全的实训教学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范、试验实训纪律、操作规程、实践教学要求、设备材料管理规定等。第十九条教务处要有全院实训基地和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和总账,负责有关报表工作;要督促系部做好基地和设备管理工作,履行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校外实训基地管理第二十条每一个专业必须建立一个以上校外实训基地第二十一条校外实训基地必须具备的条件1、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2、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素质高,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3、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对口;4、在本地区的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5、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校外实训基地的确定1、系部负责选定拟合作的单位,并与拟合作单位,并行初步协商,达成合作意向2、认为拟合作单位可以确定为校外实训基地的,提交分管校领导决定;3、合作意向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系部负责起草《合作建设×X专业校外实训教学基地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教学处审查定稿后,由学院与台作单位协商举行签字仪式;4、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生效后挂牌,该单位即正式成为分校的校外实训基地。第二十三条合作协议签定后,原件存院档案室,系部和教务处存复印件一份。第二十四条校外实训基地确定后,系部应经常和校外实训基地的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情况,联络感情,密切关系。第二十五条系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合作协议,拟定具体的校外实训安排意见,经与校外实训基地协商同意后,组织实施实践环节教学。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校外实训基地应予撤消:1、严重违背合作协议或两次违背合作协议:2、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协议专业不再对口;3、因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况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等不利情况,不能再承担实训教学任务或不宜再作为分校的校外实训基地;4、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校外实训基地的撤消系部提出建议,教务处核实情况,报学院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撤消的单位;挂有牌子的,由系部拆除所挂牌子。第二十七条系部每学年要对各校外实训基地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责解释、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实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