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图纸卷册号:图纸卷册号:22.0.2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图纸卷册号:表5.2.2供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序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情况相关文件《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1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造成人身伤亡时。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大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