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管理公约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第二条: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公约的实施,对商场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管理,并明确各商铺业主和经营户等各有关方面在经营管理、促销、售后服务以及场地使用、维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各有关方面的权益。第三条:商铺业主和经营业户基于共同发展、共同成长、共同繁荣、实现双赢的同一目的,订立本公约。第四条:商铺业主和经营业户一致认为:(一)平等互利、互助互约是处理全体商铺业主和经营业户之间关系的准则。(二)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繁荣、有序的广场环境,是全体商铺和经营业户的共同愿望。第二章商场的管理第五条:为保证商铺经营的整体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商场的管理部门将对广场进行统一管理。管理人员通过管理活动,维护全体商铺业主和经营业户的共同利益。第六条:乙方进驻要求1、乙方入场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的经营证件。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商场的统一形象。3、未经商场同意,乙方不得经营超出本公约约定以外的商品。4、乙方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遵守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应为消费者提供包退、包换、包修等售后服务工作,乙方所售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必要时,甲方可以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进行处理。5、乙方的商铺装修必须接受商场统一审核、管理,符合商场的各项装修规定标准,并经商场审批后,方可装修,装修竣工时,应由商场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乙方不得损坏和妨碍公共设施,并自觉遵守商场的有关消防、禁烟、用电、卫生等管理规定。7、乙方不得在其商铺内进行再分割或破坏建筑原型,若相邻多个商铺需打通时,必须向商场提出申请,经商场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8、为保证乙方财产的安全,乙方应对其商铺的财产购买财产险,如因乙方未购保险而发生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9、乙方在经营期间的财物损失,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确属商场责任的,由商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0、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原因在安全、防火、防盗等方面造成的一切损失,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七条:经营管理“十统一”(一)统一卖场规划布局1、为了确保商场经营的合理性和各业态、各业种相互间的协调性,保证嘉泰广场的整体形象和各业主的利益,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统一的卖场规划和布局。2、乙方必须根据其经营的商品类别和特征及业种情况进行分类、分区经营。3、乙方必须在规划的区域内经营相应的商品,不得超范围经营。4、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必须超范围经营的,除不得有大的业种和品类相关联的原则外,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商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在不对相关区域或其他业主构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二)统一卖场形象1、为使各商铺的店面形象与商场整体形象保持一致,达到对外统一形象的目的,乙方必须按照商场的统一要求进行店面装修。2、商铺门面招牌必须按照商场统一的形象设计标准制作。3、商铺的内外装修、高度、尺寸、材质和工艺必须符合商场的装修要求和标准。4、乙方可提出申请委托商场进行店面的设计、装修,并支付相关费用。5、乙方若自行对商铺进行设计、施工的,则需要提前十日填写《装修施工申请单》、并递交商铺装修平面图、效果图、配电图、立面图和装修材料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或予以处罚。(三)营业人员管理1、展区需要统一着装的,营业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和佩戴工牌后方可上岗。2、营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用礼貌用语,行为得体,有礼有节,介绍商品应实事求是,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欺瞒、嘲讽顾客。(四)统一物价、质量、计量管理1、为维护商场和全体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声誉和信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商场有关物价、质量、计量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2、乙方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3、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4、乙方必须使用由商场统一印制的物价标签和物价标牌,做到价格形象统一、明码标价。5、乙方所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齐齐哈尔市境内其他同类商场的商品售价,同时必须接受管理者对其商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6、乙方的商品价格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在经营中不得虚假打折欺骗消费者。7、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参考市场同类商品的最低价格,灵活定价,并做到明码标价,明折明扣。8、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得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退换,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和嘉泰广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统一营业时间1、为维护商场整体形象,不使其他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经营受到影响,乙方必须遵守商场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2、乙方不得迟开门、早关门、中途停止营业或无人在岗。3、乙方产权需转让、转租、或转项时,必须向商场提出书面申请,在未得到商场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停止营业和不按统一营业时间营业。(六)统一售后服务及投诉接待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商场全体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信誉和形象,乙方必须遵守商场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规定。2、商场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消费者在购物后的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协助和配合商场做好售后服务工作。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对不同种类商品的退、换、和“新三包”管理规定,也要遵守与消费者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有义务接受顾客对商品退、换、维修、及时配送、安装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因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配送、安装不及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必要时,甲方可以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进行处理。4、售后服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有权对乙方和营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乙方及其营业人员必须主动配合商场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并执行处理意见。5、乙方及其营业人员均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举报,经管理部门核实后,对于举报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者将予以处罚。(七)统一营销宣传与促销1、商场将根据经营的需要,在重大节日、店庆、旺季期间开展统一的营销宣传和促销活动。2、乙方在商场内、外所开展的一切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商场有关促销的管理规定。3、乙方不得在所经营的店铺外私自张贴、悬挂促销广告和做商品宣传、推广活动,其广告宣传行为必须由商场统一进行管理。4、在统一的营销活动中,乙方必须配合商场的营销计划,同时应根据营销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适当分摊费用。5、乙方如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需提前5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场批准后方可实施。6、乙方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的广告法规,不得使用不符合商场规定的广告道具和宣传品。7、乙方开展的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内容。8、乙方需利用公共区域(如广场内柱、外立面、墙体等)进行宣传、促销时,必须提前7日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场统一进行安排,并有偿使用。9、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要求,经乙方申请,经商场批准后方可执行。(八)统一物业管理1、商场将对水电、采暖、防盗、保洁、消防等公共设施进行全面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乙方必须按照管理者统一、公开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相应费用。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及商场的消防工作要求,对其商铺内所涉及的消防问题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消防设施及用品,并有义务配合商场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3、乙方必须遵守管理者对治安工作的要求,不得在商场内与顾客、其他商铺业主或者经营业户发生斗殴、滋事行为。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若出现安全问题及财产损失时均可向商场安全管理部门寻求保护和处理,不得肆意扩大事态影响面。4、乙方必须自觉维护其他商铺内外和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不得人为造成污染。5、乙方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护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人为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和私自占用。6、因市政水、电、采暖等部门的设备检修等原因而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暖或者消防检查等突发事件所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等问题,商场不承担责任、管理部门必须进行协调和统一指挥,乙方须接受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全体商铺业主或者经营业户的利益和财产安全。(九)统一卖场管理1、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营业人员进场后由商场统一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2、商场管理部门统一实施对所有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现场管理,规范卖场内商铺业主或经营户的行为,使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营业人员有良好的服务和公共形象,并对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营业人员经行监督和处罚。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维护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乙方及其营业人员有义务监督和举报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同时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对其行为予以表彰和奖励。(十)统一营业员服饰形象1、营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须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工牌。2、营业人员如需体现品牌形象而着品牌专用服装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3、营业人员的工服、工牌由管理部门统一订做,并按成本价向乙方收取。第三章管理者的责任第八条:商场为管理者,其主要的责任是保证商场正常、有序的经营。第九条:管理者的责任(一)协调商场外部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乙方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二)维护商场内的治安秩序,制止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保护乙方人身、财产安全和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三)维护、维修商场内的公用设备、设施,保证水、电、空调、采暖、电梯、防盗、广播等公用设施良好的运行,及时排除故障,避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四)做好商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给商场内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消费者创造一个舒适、清洁的购物环境。(五)准确执行商场的作息时间,保证乙方的有效经营时间。(六)调解商铺业主和经营业户之间因经营利益关系发生的纠纷。(七)制定商场管理制度,规范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行为,对关心和维护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利益的好人好事予以表彰,对妨碍和损害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利益的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八)全面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九)履行管理职责,全心全意为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服务。第四章乙方的义务第十条:乙方的义务(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二)关心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共同利益,不损害其他商铺业主或经营业户的利益,支持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听从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三)严格遵守商场营业时间,不晚开门、不早闭店、不空铺。(四)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不搞经济垄断,不欺行霸市。(五)为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要持照经营、语言文明、礼貌待客,并做到在商场内不酗酒、不打闹、不赌博、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聚堆闲聊、不乱扔杂物、不说污言秽语。(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不私接电源,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商场。(七)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害和私自拆改商场内的公共设施,否则按价赔偿。(八)全面履行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者,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九)不得改变、破坏、堵塞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的设施上设置或留下任何物品及垃圾,不得将公共设施改做商业和私人用途。(十)不得在公共范围对公共设施做出任何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