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华东理工大学药物化工研究所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修订版)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华东理工大学药物化工研究所2007年9月修订目录1.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2.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安全规则3.关于加强研究生实验工作安全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4.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学生实验室守则5.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6.华东理工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预案7.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8.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9.华东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0.华东理工大学药物化工研究所安全事故处罚条例11.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2.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专门性(专业性)公共仪器管理办法13.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实验室管理条例14.上海市化学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15.关于信息管理的规定16.药物化工研究所核磁开放管理规定1.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校育人的主要场所之一,为搞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若干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卫生工作,关系到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抓好教学和科研的同时,必须定期检查,切实执行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卫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级负责管理。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并定期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完善安全生产“五本一卡”制度,建立“三级教育”卡片,依靠群众,优化环境,确保安全。第三条:各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和卫生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无实验室主任的科研用房由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并设一名安全环保和卫生督查员(兼职),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安全环保和卫生工作,组织或实施实验室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内部的安全环保和卫生管理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遵守安全环保和卫生规定,检查安全环保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第四条:安全环保和卫生工作人人有责。实验室主任要负起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管理、定期检查不安全因素的责任。实验室要严格用房负责人制度,做到每间用房均有用房负责人,并明确用房负责人职责。用房负责人职责:负责本室的水、电、煤气、蒸汽、门、窗等设施的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落实卫生值日,做好室内环保安全及设备物资保管和室内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负责落实本室危险作业、危险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废弃物(药)品的安全处置。负责对室内其他成员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各项制度落实及本实验室周围环境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五条: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建立安全教育卡片档案。凡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不准进实验室,经过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单独进实验室做实验。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嬉闹、不得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不得在实验室烧饭菜和喝(酗)酒、聚餐。第六条: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投产之前,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训练和安全技术教育后,才能进行工作。第七条: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不会导致人身伤害和火灾、爆炸等危险事故的,属于一般实验,所使用的设备、药品由实验人员按照日检查制度,每天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即可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属于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药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并告知实验人员后方可进行实验;在禁止烟火的实验室里进行易燃易爆类实验属于特别危险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前向学院安全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二安全使用水、电、煤气,做好防火管理第八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华东理工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华东理工大学用房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主管与职能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火炉、煤气炉、开式电炉、电取暖器和大功率的电加热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普通实验楼内禁止做高压实验。第九条:各类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实验室需要安装水、电、煤气管道龙头时,应报主管与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专门技术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安装煤气管道必须由煤气公司操作。电线铺设和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由电工规范施工。禁火场所动用明火,需报消防部门批准,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室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报消防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第十条:电焊工、气焊工、电工、电梯操作、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操作。第十一条:由于目前电压、水压不够稳定,部分电气设备性能不够完善,原则上除使用电冰箱外,其他仪器设备在通电或通水时,必需有人值班。人一旦离开则应及时切断电源和水源。第十二条:加强冰箱管理,确保使用安全。非防爆电冰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低沸点、强腐蚀等药品。所有冰箱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药品和私人物品。第十三条:实验室每天下班后要进行安全检查,拉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不准把实验室钥匙交给本专科学生,机电设备夜间运转应留专人值班管理;学生夜间需做实验应经老师同意,并由教师值班。严禁晚上单人进行实验操作。实验一旦结束,要收拾好各类药品试剂、器材、工具和图书资料,清理好场地,切断电源,熄灭火种,关好水、煤气龙头及门窗后,方可离开。三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昀少数量。实验室领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在可能发生化学灼伤的地方应设有常备水源和必要的中和剂。第十五条:使用(储存)化学品应有标识和安全标签,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应安全技术知识。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及时补贴,确保安全。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药品,不可共同存放。对所保管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核对帐物,必须做到帐物相符,禁止物品流失。第十六条:根据消防有关规定,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化学危险品总量不得超过5Kg,药品贮藏室每柜的总储量不得超过100Kg。在实验室内严禁堆放超量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更不能存放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必须严格禁止实验室内既是实验场所,又是危险品储藏室的现象。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应标明其内容。第十七条: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气体钢瓶不准与明火同室,和电源插座、开关也必须要保持至少大于2米以上的距离,门口应有醒目禁火标志。使用有毒的气体钢瓶应备有专用防毒面具,放置明处,并制定防泄漏的应急措施。气体钢瓶停用时要关好气阀。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备有必要的防火灭火专用器材。除此以外,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还必须备有石棉布,放于明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第十九条:对剧毒、易爆危险药品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十条:领用剧毒、易爆危险药品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必须经负责人签字,报实验室与装备处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双人同时到仓库领取,双人对该药品的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如不按上述规定,仓库有权拒发。第二十一条:领用剧毒、易爆危险药品必须双人使用,用多少,领多少,并做好应急预案和详细使用记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不得存放剧毒、易爆化学品。如有特殊情况要将该药品保存在实验室,必须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并实行双人、双锁暂时保管。实验结束后,若还有余量,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剧毒、易爆危险药品的管理制度。严禁把剧毒、易爆危险药品带出实验室。四加强贵重物品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仪器设备要登记注册,落实安全防盗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制度。第二十四条:领用贵重金属材料必须由两人同时领用,用后废渣、废料要按规定妥善回收处理。第二十五条: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密、传递使用手续。五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凡未经安全检测,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含新购置的压力容器)不能投入使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过程中明确操作要求,建立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责任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第二十七条:压力容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第二十八条:若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时,应马上停止操作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九条:各种气体钢瓶要轻装轻卸。氧气瓶禁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关紧阀门,防止泄漏。第三十条:实验室各种气体钢瓶的放置应严格按照规定,设有固定装置。钢瓶周围严禁明火与产生电火花的电气。不准使用各类加热器。第三十一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类钢瓶的申领和使用。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室定点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不准擅自更改存放地点。非实验室与装备处危险品仓库在册的(和由其代购的)各类钢瓶,其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必须严格按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自行负责钢瓶使用后的昀终无害化安全处置。第三十二条:因实验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的同一现场,同种气体钢瓶不得超过两瓶。六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合理调试和使用。严格按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备原配插头、插座。安装调试时应检查其规格、质量及连接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或改正。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在安装完毕拟通电之前,需两人以上再次严格对照说明书,确认无误才能通电,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第三十六条:大型贵重仪器及特种危险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管人员(维修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与完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内的烘箱、冰箱、电炉应作教学科研之用,不能挪作他用。烘箱、电炉要严格按其说明书及制度使用操作,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准离开场所。凡违反操作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将视情况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烘箱、冰箱、电炉等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化学危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的化学试剂。应保持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非防爆烘箱、冰箱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十条:实验室不准使用“热得快”,不准将电炉用于私人生活。因实验需要必须使用开式电炉的,需经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到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准用的各类电炉尤其是开式电炉,必须专人负责,定点使用,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二条:使用电炉过程中周围不准放易燃物,不准用电炉烘烤衣物,或将衣物与其他可燃物挂在电炉上方,使用电炉不准在电炉下面垫木板,也不要将电炉放在木箱、纸箱盒内。用完后也应立即拔下插头,待其温度下降后才能再存放起来。若遇停电,务必及时拔去电炉插头。第四十三条:电炉应有专用插座,不应与其他电器共用一个插座,电炉电线应符合用电标准,要选择截面大小得当,绝缘良好的导线,防止绝缘导线芯裸露和插头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