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生产科研等方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审计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由公司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定期执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外部审计费用由各个公司与审计师协商并自行负担。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能部门,由公司总经理指导并监督工作。第三条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第五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审计专业职称,精通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第六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七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第八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三章内部审计对象、内容和依据第九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24.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内容:1.各单位遵循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情况;2.各单位经营业绩、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3.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4.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5.各单位资金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审核;8.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材料采购的合规性;9.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10.各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11.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的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12.对集中管理、授权经营的企业,管理者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的审核;13.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14.其他交办审计事项;15.向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种类、方式和期间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1.经营管理审计,包括:(1)业绩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营业绩及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3(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效率性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方式和期间:1.内部审计方式:(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驻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2.内部审计时间:(3)定期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业绩审计、预、决算执行情况为定期审计;(4)不定期审计:按照总经理要求进行的离任审计等专项审计为不定期审计。第五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十四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1.召开本公司、部门或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3.对公司及下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加强公司经济活动方面监督;4.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簿、银行对帐单等文件资料;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4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项目报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批准;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报告应该先行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报送被审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股份公司财务部、投资部、战略部,征求审计报告意见。最终报告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第十六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通知书;2.审计结论应该与相关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3.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七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七条审计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审计委员会、公司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5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律的;2.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经营的企业,经营者的越权行为;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4.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6.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7.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三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