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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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教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2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9.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6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12.12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1990.2.1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1998.3.63行政许可(共4项)一、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二、民办学校设立、变更、撤销审批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三、职业中学、职业中专设立、变更与撤销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5注册或者备案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6行政处罚(共33项)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7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五、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六、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8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七、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八、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9九、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0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处罚种类: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十三、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11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十四、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十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12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十六、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七、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13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十八、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十九、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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