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条例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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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拟制、公文办理与行文规则公文拟制(一)与原《条例》、《办法》的不同:1、公文拟制的概念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2、增加审议前初核的规定《条例》针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3、明确退文的两种情况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二)公文起草(第十九条)发文是否确有必要立足大局找准工作定位切实体现发文机关意图主动做好衔接和协调(第六款项)准确把握公文语言风格(三)文稿审核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基本要求:文字、内容、形式、程序四个方面。■审核重点:把好七关:发文关、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体式关、文字关。(四)公文签发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公文签发是公文产生效力的最终确认。■公文签发中的主要问题:随意签发、越权签发、不按程序签发、签发要素不全。■公文签发的基本要求:依权限签发、负责任签发、按程序签发、做好联合会签、按规范格式签发。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与原《条例》、《办法》的不同:1、结构调整。脉络更加清晰,环节更加完备;2、收文办理,增加“初审”环节,强调对收文质量的把关。一、收文办理收文可分为阅知性公文(阅件)和批办性公文(办件)两大类。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初审的重点:(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三)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否已经协商、会签。(五)是否符合公文的其他要求。初审合格的公文,进行承办程序。“经初审符合不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24条)收文办理存在的问题:(一)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多头主送。(二)请示、报告的内容不规范。(一文多事、投石问路、报告夹带请示)(三)请示、报告运转不规范。(签报的问题、直送领导的问题)(四)文件报送格式不规范。(五)部门内部多出口行文。二、发文办理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一)复核。重点:是否经过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审核;公文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文种、格式是否准确规范。(二)登记。登记内容准确齐全。公文的成文日期一般以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三)印制。确保质量、时效和安全保密。(四)核发。检查成品文件质量;及时分发成品文件。四、公文传递与传输公文传递传输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五、公文整理归档(一)收集范围。《条例》规定: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任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二)系统整理。原则: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三)移交归档。公文完成移交工作,就正式转化为档案。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坚持公文处理原则、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准备把握行文方向、以恰当的行文方式行文等。学习、领会并熟练掌握运用行文规则,有利于党政机关规范行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一、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一是行文总规则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要指导原则。二是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有2项变化。三是在其他行文规则中,明确“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二、主要行文规则《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共5条。第13条、第14条是行文的总规则:解决要不要行文的问题和确定行文关系的基本规则。第15条是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6条是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7条是其他规则,即机关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部门内设机构行文的规则。(一)行文总规则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规则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基本规则(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三)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消。”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四)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内设机构行文规则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把握几点:目的在于推动共同工作;可以是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要相当;应当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或者有关联的事项;应当确有必要,联署单位不宜过多;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一般排列在前。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有行文必要性,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传达周知或执行事项,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五)几个具体问题1.与有关机构单位行文的问题。■群众团体机关行文;■事业单位行文;■企业行文;■议事协调机构行文;■没有对口下级机构的部门和单位行文。2.越权行文的问题。■越权行文的处理:文件退回或销毁;应请其上级党委、政府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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