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拟制、公文办理与行文规则公文拟制(一)与原《条例》、《办法》的不同:1、公文拟制的概念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2、增加审议前初核的规定《条例》针对“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明确规定“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3、明确退文的两种情况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二)公文起草(第十九条)发文是否确有必要立足大局找准工作定位切实体现发文机关意图主动做好衔接和协调(第六款项)准确把握公文语言风格(三)文稿审核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基本要求:文字、内容、形式、程序四个方面。■审核重点:把好七关:发文关、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体式关、文字关。(四)公文签发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公文签发是公文产生效力的最终确认。■公文签发中的主要问题:随意签发、越权签发、不按程序签发、签发要素不全。■公文签发的基本要求:依权限签发、负责任签发、按程序签发、做好联合会签、按规范格式签发。公文办理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与原《条例》、《办法》的不同:1、结构调整。脉络更加清晰,环节更加完备;2、收文办理,增加“初审”环节,强调对收文质量的把关。一、收文办理收文可分为阅知性公文(阅件)和批办性公文(办件)两大类。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初审的重点:(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三)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否已经协商、会签。(五)是否符合公文的其他要求。初审合格的公文,进行承办程序。“经初审符合不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24条)收文办理存在的问题:(一)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多头主送。(二)请示、报告的内容不规范。(一文多事、投石问路、报告夹带请示)(三)请示、报告运转不规范。(签报的问题、直送领导的问题)(四)文件报送格式不规范。(五)部门内部多出口行文。二、发文办理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一)复核。重点:是否经过发文机关办公厅(室)审核;公文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文种、格式是否准确规范。(二)登记。登记内容准确齐全。公文的成文日期一般以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三)印制。确保质量、时效和安全保密。(四)核发。检查成品文件质量;及时分发成品文件。四、公文传递与传输公文传递传输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五、公文整理归档(一)收集范围。《条例》规定: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任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二)系统整理。原则: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三)移交归档。公文完成移交工作,就正式转化为档案。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坚持公文处理原则、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准备把握行文方向、以恰当的行文方式行文等。学习、领会并熟练掌握运用行文规则,有利于党政机关规范行文,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一、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一是行文总规则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要指导原则。二是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有2项变化。三是在其他行文规则中,明确“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二、主要行文规则《条例》第四章行文规则共5条。第13条、第14条是行文的总规则:解决要不要行文的问题和确定行文关系的基本规则。第15条是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6条是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第17条是其他规则,即机关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部门内设机构行文的规则。(一)行文总规则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规则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基本规则(二)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三)向下级机关行文的规则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消。”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四)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行文、内设机构行文规则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把握几点:目的在于推动共同工作;可以是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要相当;应当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或者有关联的事项;应当确有必要,联署单位不宜过多;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一般排列在前。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之间相互行文的条件: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有行文必要性,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传达周知或执行事项,一般用“函”行文,也可以用“通知”行文。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五)几个具体问题1.与有关机构单位行文的问题。■群众团体机关行文;■事业单位行文;■企业行文;■议事协调机构行文;■没有对口下级机构的部门和单位行文。2.越权行文的问题。■越权行文的处理:文件退回或销毁;应请其上级党委、政府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