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带业: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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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1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草案)业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配合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拟对前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以符合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报工商备案。其内容修改如下:一.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修改为:“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并于2009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二.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四条:“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新泰工业配套园A-23-8地块。邮政编码:214112。”修改为:“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张公路19号。邮政编码:214112。”三.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四.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五.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750万股,占总股本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万股,占总股本的【】%。”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000万股,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其中发起人持有3,750万股,占总股本的75%;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1,2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六.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条第(十二)项:“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修改为:“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三条加入一款加入内容为:“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3(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八.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对相关提案所投同意票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将按提案表决顺序将自超出应选人数起的同意票计为“弃权”表决。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董事、监事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修改为:“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对相关提案所投同意票不得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将按提案表决顺序将自超出应选人数起的同意票计为“弃权”表决。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4九.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外担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一)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项投资行为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二)董事会关于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权限为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比例的30%或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的30%;(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单笔交易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比例在0.5%至5%之间。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在此限;(四)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为:累计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该项抵押行为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80%;(六)董事会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为: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为:“董事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决议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外担保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5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一)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未达到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三)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6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修改为:“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7原股东配售股份。”十一.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修改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十二.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修改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以传真或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十三.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修改为:“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十四.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公开发行的《【】》和《【】》等报刊,以及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改为:“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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