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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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解读张良安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一、背景信息二、适用和应用范围三、新标准中的新概念四、实践控制及其相关问题五、干预防护体系1、背景信息1.1国际背景ICRPP第60号出版物辐射防护概念和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1996年6个国际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了《国际电离辐射防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大家常简称为IBSS。1.2国内情况1.2.1两个过时标准并存的问题:GB4792-1984GB8703-1988GB18871-20021.2.2防护状况不容乐观:1.2.2.1职业照射水平概况以1999年我国的放射性职业照射为例进行分析。图不同职业类型的人群分布图核燃料循环系统11%医用辐射(12.16万)61%同位素生产3%工业应用4%工业探伤10%其他11%图不同职业类型的年集体有效剂量分布核燃料循环系统45%医用辐射37%工业探伤5%同位素生产2%工业应用4%其他7%图不同职业照射的年有效剂量比较8.61.31.155.071.350.99012345678910核燃料循环医用辐射工业探伤同位素生产工业应用其他职业类型年有效剂量(mSv/a)图不同职业照射的NR15比较0.050.0030.0040.0990.04700.020.040.060.080.10.12核燃料循环医用辐射工业探伤同位素生产工业应用职业类型NR15表不同国家核燃料循环系统职业人员受照情况比较职业类型国家年被监测人数(千)年集体有效剂量(manSv)平均年有效剂量(mSv)人员分布比(NR15)集体剂量分布比(SR15)时期说明鈾矿开采中国6.68126.318.6——————1986-1990加拿大6.2831.64.800.210.671985-1989印度1.3515.211.3——————1985-1989全球26011004.40.250.521985-1989鈾矿冶中国3.945.451.38——————1986-1990加拿大0.831.301.560.010.011985-1989印度0.583.405.86——————1985-1989全球6203.3——————1985-1989核燃料浓缩转化中国3.540.580.16——————1991-1995加拿大0.330.290.880.000.001990-1994法国4.040.080.02——————1990-1994表不同国家医用辐射职业人员受照情况比较职业类型国家年被监测人数(千)年集体有效剂量(manSv)平均年有效剂量(mSv)人员分布比(NR15)集体剂量分布比(SR15)时期说明X射线诊断中国30.3122.41.520.0090.1361991-1995印度2.142.580.240.000.121990-1994秘鲁1.904.942.600.061994全球1904700.500.000.191990-1994核医学中国2.194.721.120.0090.1641991-1995印度0.170.541.820.000.061990-1994秘鲁0.030.155.001994全球23900.790.000.101990-1994放射治疗中国2.154.051.010.0110.1901991-1995印度0.903.150.700.000.171990-1994秘鲁0.050.245.00.001994全球24650.550.000.151990-1994图不同类型医用辐射的NR5随时期的变化0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1-199091-9519961997199819992000监测时间(年)NR5X线诊断核医学放射治疗总医用辐射1.2.2.2治疗新技术中的辐射防护新问题:导向治疗中的剂量学新问题:此时放射性药物在细胞及亚细胞水平是非均匀分布的,传统MIRD剂量估算结果误差可能很大。Makrigiogos等估算载体为微球或巨聚集蛋白的99mTc对人肺细胞的剂量,发现92%的细胞的剂量是平均值的1/4,而其它8%的细胞的剂量是平均值的3-7500倍。Gardin等估算载体为硫化胶体的99mTc对人肝枯否氏细胞的剂量是平均值的1500倍。腔内近距治疗中的辐射防护问题:表每次放射性介入操作时的病人剂量水平操作名称荧光时间(分)局部皮肤剂量(Gy)有效剂量(mSv)PTCA11.5(2.4-28)30(9-70)(60max)(56max)31(8-62)43(3-53)0.15(0.05-0.3)1(43max)0.460.390.1(1max)28.9(7.5-57)10(1400max)PTA12.8(0.1-180)19.7(5.3-26)41.760.45(0.003-6.3)7(0.05-100)TIPS46354表每次放射性介入操作时的病人剂量水平(续)操作名称荧光时间(分)局部皮肤剂量(Gy)有效剂量(mSv)射频心导管剥离42(27-108)50(31SD)21.4(142max.)(190max.)28(3-109)0.9(6.2max.)(8.4max.)0.07(1.4max.)17瓣膜形成术53(40-120)栓塞24(0.3-15)37.4(8.1-58)23(1-75)1.1(0.013-7.0)(0.2-1.4)0.520(0.2-140)(6-43)胆管引流2.1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处(FDA)收集到的皮肤损伤报告皮肤损伤报告的操作类型皮肤损伤报告例数射频心导管剥离13冠状血管扩张术4多次肝胆放射性介入操作3TIPS3肾血管扩张术2多次操作胆管引流1化疗中的导管放置1表PTCA操作中源错位5mm对轴向剂量率的影响轴向距离(mm)未错位(cGy/h)错位(cGy/h)(错位-未错位)/错位(%)-130.6590.00165800-110.9270.0332709-80.9700.659-47.19-60.9870.927-6.47-50.9960.940-5.96-40.9960.961-3.6401.0040.996-0.801.2.2.3辐射事故概况表我国不同时期放射事故按类型的分布事故类别1954–1987年1988-1998年事故例数占总数的百分数(%)事故例数占总数的百分数(%)人员受超剂量照射18918.65717.2放射性物质污染535.2175.1丢失放射性物质68667.725877.7超过年摄入量限值30.3--其他838.2--总计1014100332100表1988-1998年放射事故行业分布行业事故数(起)受照人数(人)集体剂量(人·Sv)经济损失(万元)人力损失(人·月)核医学210.5放射治疗23957.7666.86.78辐照应用916313174110.6工业探伤12768.8399.433.3密封源其它应用2465054.04421295非密封源其它应用510.31.33放射性物质运输13570.9114.518.2射线装置2299130.7125.419.1合计332996(100)169(82)1479(231)385(66)表注:括号中的数字表示该项目所涉及的事故起数图1988-1998年放射事故年度分布402725292344351825283805101520253035404550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年份事故起数1.3新基本标准的特点新基本标准既与国际接轨,又有我国特色,这是新基本标准的显著特点。新基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上的IBSS。IBSS本身是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因此,可以说,新基本标准较快地达到了与国际放射防护标准新建议书同步。新基本标准还及时吸取了IBSS公布后,ICRP的一些新的出版物以及IAEA新出版物的有关原则。例如:65号出版物《住宅和工作场所氡222的防护》、73号《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75号《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76号《潜在照射的防护,对选定辐射源的应用》、82号《持续照射情况下公众的防护》等新出版物。新基本标准从我国实际出发,对IBSS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取舍删增。特别是保留了我国原有标准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又与新原则相符合的内容。例如:新基本标准中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少量低水平放射性废液的释放控制要求,电高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等,还重新调整了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又增加了有关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要求。此外,关于在可控制天然辐射源的具体要求,职业照射和医疗照射的具体控制原则,豁免水平的适用限制条件,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控制要求等方面,与IBSS相比均增强了可操作性。新基本标准的名称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把“电离辐射防护”术语扩展为“防护与安全”。这不只是名称或术语的简单变化,而是颇有丰富的内涵。强调辐射源安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基本标准中。源的安全也是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特点与IBSS的指导思想一致。在新基本标准中,还有专门一章详细规定对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性。新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2、适用和应用范围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2.2适用本标准要求的源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2.3适用本标准的实践活动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应用;b)核能的产生;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天然源照射;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照射有: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2)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2.4排出和豁免2.4.1排出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2.4.2豁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源,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其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新标准附录A中对豁免水平给出了规定,这里不一一叙述。应注意一般准则中的如下规定: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a)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μSv量级或更小;和b)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应特别注意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说,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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