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附件: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引导证券公司创新活动,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组织开展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是指由保护基金公司按照《指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进行论证或专业评审,评价其合规性、合理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条保护基金公司可根据证券公司自主选择提出的申请,或者受证监会机构部的委托,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专业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意见。第四条保护基金公司组织开展专业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保护基金公司设立专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一)制定、修改保护基金公司专业评价工作相关制度;(二)研究决策专业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第六条保护基金公司专业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评3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专业评价工作具体事宜:(一)聘请专业评价专家,组建并维护专家库;(二)接收证券公司报送的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等材料;(三)与被评价证券公司就评审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沟通;(四)组织召开专业评价会议;(五)汇总专家的专业评价意见,起草专业评价意见书;(六)管理专业评价工作相关文件档案;(七)专业评价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条保护基金公司设立专业评价工作专家库,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聘任熟悉政策法规、登记结算、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内控合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专家。保护基金公司可根据专业评价工作需要聘请临时专家,临时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次参评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担任专业评价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和能够胜任专业评价工作的专业能力与水平;(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客观公正;(三)能够保证参加专业评价工作所需的时间;(四)保护基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4第九条被评价证券公司应按保护基金公司等的规定和要求,制作并提交专业评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书、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等相关材料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证券公司应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创新业务(产品)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对创新业务(产品)的市场需求、证券公司开展创新的能力、客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措施、创新准备情况等予以重点说明。第十条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被评价证券公司创新方案的特点,从专家库中选择7名以上单数人数的相关专家组成评价工作组,开展专业评价工作。工作组设1名召集人。保护基金公司邀请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员作为专业评价工作组的观察员。第十一条被选聘参与专业评价工作的专家如果与被评价证券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评价意见的情形时,应主动向保护基金公司提出回避申请。被评价证券公司对参与评价的专家名单持异议的,可向保护基金公司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保护基金公司经核查后决定有关评价专家是否回避,并将有关决定告知相关专家或被评价证券公司。第十二条参与专业评价的专家应遵守保护基金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客观、公正地对创新业务(产品)方5案进行评价,独立审慎负责地发表个人专业评价意见。参与专业评价的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参与专业评价工作的专家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需求、创新实施能力、客户权益保障、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创新方案进行整体评价,指出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和意见。主要评价以下内容:(一)创新业务(产品)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二)创新业务(产品)的创新性、可行性;(三)创新业务(产品)的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四)创新业务(产品)的隔离、合规性及风险控制;(五)创新业务(产品)的客户权益保障;(六)创新业务(产品)的业务、技术系统;(七)创新业务(产品)的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八)创新业务(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九)创新业务(产品)的制度、人员、机构的准备情况;(十)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专业评价工作组应采用工作会议方式,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进行集中评价;经专业评价工作组集体研究同意,也可到被评价证券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专业评价工作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五条专业评价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一)接受证券公司的自主选择申请或证监会的委托。6(二)与被评价证券公司就专业评价材料等进行预沟通;根据需要,征询被评价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监管局的意见。(三)从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专家组成专业评价工作组。(四)确定专业评价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五)将评价事项、评价内容、评价专家名单、评价工作会议安排等事宜在专业评价工作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被评价证券公司。(六)组织评价专家在专业评价工作会议召开前对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等材料进行审阅,撰写工作底稿。(七)组织召开专业评价工作会议,评价专家集中听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八)评价工作会议召集人组织评价专家进行讨论,评价专家根据对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的审阅及现场询问等情况,发表个人评价意见。会议讨论期间,被评价证券公司参会人员应离场回避。(九)评价专家集中填写工作底稿,对创新业务(产品)方案逐项评价打分、计算总得分、评定级别(100-90分为优秀、89-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现场填写并提交专家表决票。评价专家应在工作底稿、评分表、表决票上分别签名确认。(十)评价工作会议召集人总结参评专家的主要评价意见7和建议,并现场告知被评价证券公司。(十一)保护基金公司专业评价工作小组根据专业评价工作会议讨论结果、专业评价工作底稿、专家评分表和表决结果等起草专业评价意见书。(十二)专业评价工作会议参会专家对保护基金公司起草的专业评价意见书进行审阅。(十三)根据证券公司自主申请进行的创新方案论证,专业评价意见书经保护基金公司专业评价领导小组确认后,保护基金公司将专业评价意见书印发给被评价证券公司,抄送证监会机构部及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证监局等单位。(十四)受证监会机构部委托组织开展的创新方案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意见书经保护基金公司专业评价领导小组确认后,保护基金公司以公函形式将专业评价意见书印送证监会机构部,抄送被评价证券公司及注册地所在辖区证监局等单位。第十六条被评价证券公司如对专业评价意见书存在异议,可在收到专业评价意见书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保护基金公司作为专业评价报告的补充。第十七条保护基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专业评价的专家应保守被评价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方案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专业评价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会议结果等有关信息。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保护基金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9附件: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请材料内容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简要说明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面临的市场需求,进行业务或产品创新的出发点及优势,并简述公司为该方案进行的准备工作情况。(二)承诺书。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一致。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向评价专家提供金钱、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三)创新方案。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拟定创新方案。创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1、创新业务(产品)的形成过程及公司优势;2、创新业务(产品)的决策与授权体系;3、创新业务(产品)的创新性、可行性;4、创新业务(产品)的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5、创新业务(产品)的隔离、合规性及风险控制;6、创新业务(产品)的客户权益保障;7、创新业务(产品)的业务、技术系统;8、创新业务(产品)的合同和风险揭示书;9、创新业务(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10、创新业务(产品)的制度、人员、机构的准备情况;11、与专业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的格式(一)纸张:应采用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二)封面1、标有“证券公司创新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2、申请公司名称;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三)页码: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1份(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