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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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150号关于印发《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有关规定,厅制定了《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主题词:交通标准管理通知抄送:省质量技监局,省交通集团公司。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7月20日印发2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在推广科技成果、规范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部《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修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实施及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时效性原则。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审查与修订。(二)科学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满足技术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三)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3(二)未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三)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通过编制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二)技术成熟度和先进性缺乏;(三)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及时开展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制订、颁发本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编制指南;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申报、组织编制制(修)订建议计划,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对确需编制而无人申报的项目,通过委托或招投标方式实施编制;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复审;监督检查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八条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4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九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教学院所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编制指南,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制定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说明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和标准草案要点。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受理申报后,厅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地方标准建议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2月15日。第十二条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浙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任务书,厅给予标准编制主导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十三条在省交通运输厅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申报单位(编制主导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一)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5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及起草组成员、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工作内容;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4.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6.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7.贯彻实施的相关建议;8.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二)落实标准起草配套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三)采取会议形式或书面形式,就“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征求各方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强制性标准应在浙江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6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修改后形成的“标准送审稿”(含电子版本)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交通运输厅,由厅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提交标准编制说明(含电子版本)、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及审查会建议专家名单。(四)协助做好标准审查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十四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内容、完成时间或终止项目,由起草单位书面报厅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第四章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第十六条根据规定,“标准送审稿”的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厅审核后,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提交“标准报批稿”时应附下列材料:(一)《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二)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7(四)标准审定会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表。第五章标准的宣贯、实施第十八条标准发布后,省交通运输厅将及时发文并督促实施。第十九条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编制主导单位承办。各相关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应当按各自职责、业务,主动地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第二十条标准编制主导单位应在发布一个月内,按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印制标准。第二十一条标准编制主导单位应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并及时上报。第六章标准的复审、修订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颁发实施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应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并形成复审结论,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8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交〔2009〕18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工作的意见各市交通局(委)、质量技监局,义乌市交通局、质量技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促进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整体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58号)、《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的意义文件10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交通工程技术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进步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对推进科技进步、强化行业管理、促进我省现代交通三大建设意义重大。(一)有利于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通过制定标准的方式,将成熟、先进、实用的科研成果上升为标准,能为其应用推广提供依据。同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相关成果能得到反复检验,可有效地促进成果技术的深化、完善。(二)有利于交通科技的集成创新。经过多年的积累,我省交通科研已取得了一定成绩,部分领域如软基处理、桥梁建造、山区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已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并处于领先水平。经过未来几年努力,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规划确定的“研发重点”中有部分重点将会列多个子课题作系列研究。编制地方标准可推动同类成果的集成,形成重大成套技术,支撑行业的科学发展。(三)提高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操作性。浙江具有独特的自然条件、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可对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使之更加切合浙江的实际、更加可行。(四)为行业管理提供有效管理依据。在我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以标准的形11式向全社会发布相关规定,对统一企业的准入门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意义重大。二、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建设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到2012年,制修订交通运输地方标准35项以上,开展省级交通运输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5个以上;到2020年,形成“体系完善、功能完备、结构合理、科学有效”的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体系。(二)原则1.时效性原则。交通系统科技管理部门应强化主动设计,会同质量技监部门及时将成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上升为标准,同时及时组织现有标准的修订与更新。2.科学性原则。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必须满足成熟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因素、可操作因素,科学实用。3.一致性原则。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制订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体系框架。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业务领域及行业管理的分工情况,制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图(见附12件1)。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分为工程建设、物流与运输管理、综合3类。工程建设按照其流程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5个专业领域;物流与运输管理按行业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两个子类,其中道路运输分为货运、客运、汽修、驾培、场站管理5个专业领域,水路运输分为客货运管理、港口管理、船舶修造检验、船员培训4个专业领域;综合类分为安全管理、路政航政管理、造价、信息化、节能减排5个专业领域。(二)实施规划引导。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纳入全省交通“十二五”科技规划和未来的五年规划,进一步理出待订、修订交通运输标准目录,逐年列入年度标准编制计划,保证其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编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体系编制简表》(见附件2)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编制计划表》(见附件3),促进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制定。(三)强化基础研究。科研计划项目在立项环节应充分考虑同类项目的系列研究和集成创新,便于标准工作的开展;科研单位在提交成果时,要提出对标准相关内容的制、修订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标准制修订中,要及时采纳成熟的研究成果,使科研工作与标准工作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四)组织典型示范。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交通厅质监局每年分别确定1个项目作为试点示范项目;各市交13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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