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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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职工的招聘与辞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职业培训;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惩罚;劳动报酬与福利。第一、职工的招聘平等就业原则相互选择原则公开竞争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的就业原则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原则一,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即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保护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把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称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辞退员工合法立即辞退员工的情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辞退员工的情形;不得辞退员工的情形;职工可自行辞职的情形。第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试用期保护商业机密其他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失踪等;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合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合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工作任务造成重要影响的;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根据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的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与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的标准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够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其他情形。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提前3天。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给予的赔偿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中的保护商业机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继上页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继上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上述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者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培训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赔付用人单位如果出资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续上页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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