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兵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民兵工作条例》及秦皇岛开发区《民兵工作制度》,为加强集中供热公司民兵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2民兵工作的任务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发动民兵参加供热生产、抢险应急、护厂保卫、维护中心社会治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3民兵的管理3.1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武装部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保卫科工作计划,依法完成民兵工作任务。3.2保卫科在上级军事机关、开发区武装部和公司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公司民兵工作。3.3加强平时民兵管理教育,使每个民兵做到遵纪守法,确保民兵要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4民兵接到上级命令后,必须在三小时内集结完毕,人员集结率达90%以上,应急分队集结按预案执行3.5坚持请销假制度,民兵外出一周以上应通知保卫科,保卫科长出差3天以上应经党委批准。4民兵组织4.1民兵的组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5选配好民兵干部5.1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工作表现好、身体健康、年龄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5.2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开发区民兵连任命。5.3分队以上军政主管,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5.4基干民兵小队长,由基层组织负责人兼任。6民兵整组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设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7民兵政治教育7.1民兵的政治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7.2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7.3公司保卫科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法定的每年9月的第3个星期六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8民兵军事训练民兵军事训练执行开发区党委、武装部活动安排。9民兵战备执勤9.1由保卫科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1、每逢节假日,民兵应做到在职在位,遇有情况应及时报告,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2、战时,民兵应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平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厂区治安,完成公司热力抢险应急工作。9.2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10奖励和惩处10.1民兵、民兵组织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抢险应急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公司给予奖励。10.2依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司保卫科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任务。10.3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10.4对违反《民兵工作条例》,拒绝建立或擅自取缔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公司保卫科报公司党委批准,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11本制度解释权属保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