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八: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福利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业务人员的展业活动,增强业务人员安全感及归属感,提高业务人员的长期留存率,特制定《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福利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寿险营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员)福利待遇由短期保障和长期服务津贴组成,其中,短期保障包括意外身故、意外医疗、疾病身故及住院费用四部分内容。第三条公司对业务员福利制度可根据情况进行阶段性调整,调整内容将及时通知各在职业务员。第二章业务员短期保障第四条为保障业务员短期利益,公司为在职业务员遭遇意外事故时提供保险保障。第五条公司为业务员办理投保、理赔手续时应遵循公司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投保、理赔规定的按公司规定办理,不得特殊处理。第六条业务员投保、理赔资格确定以业务员出险时系统中正式职级确定其投保资格及理赔资格。不符投保、理赔条件的,不给予特殊处理,也不给予相应补贴。第七条业务员短期保障项目及保额2职级意外身故意外医疗疾病身故住院费用业务员B5000———业务员A2000020002000一档行销主任5000030003000二档业务主任8000050005000三档行销经理8000070005000三档业务经理120000100008000三档行销总监120000100008000三档业务总监2000001500010000三档注:业务员住院费用保险暂定投保住院安心,若有调整则以公司下发正式文件为准。第八条投保费用的承担业务员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疾病身故由公司按要求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投保费用由公司承担。住院费用则由业务员自行办理,公司制订考核办法,达成考核要求的业务员,其医疗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总公司分别按业务员10%和3%的投保比例承担意外险和疾病身故投保费用,分公司投保比例不得低于此比例,超出费用由各机构自行承担。住院费用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总公司按应发FYC的0.5%向机构进行核定。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核拨费用额度内设定考核办法,对优秀业务员按比例承担投保费用。其中,应发FYC是指将全体人员的初年度业务按100%佣金率计算所得的结果。第九条投保时点3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疾病身故保险由总公司于每年末根据分公司各职级业务员人数统一组织办理。住院费用保险由各分公司于每季度考核结束后组织达到购买条件的人员进行投保操作。第十条投保事项业务员首次投保未到期又晋升至新职级,不再根据新职级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投保,直至其保险期满方可根据考核后职级进行二次投保操作。第十一条理赔手续由各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第十二条业务员出险后有责任提供相关理赔资料,配合公司完成理赔手续。第十三条业务员在一年期内,累计赔付金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职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业务员意外身故、意外医疗及疾病身故的受益人,统一以其法定受益人为其身故受益人。第十五条公司为业务员投保的短期保障,任何人不得计提手续费,不得作为考核指标。第三章长期服务津贴第十六条为鼓励业务员长期留存,提高团队留存率,公司为业务员建立长期服务津贴账户,并根据其离职时的服务年限予以提领。第十七条服务津贴账户由公司全权管理,其投资组合、投资金额、收益分配等事宜均由公司决定。第十八条计提方式41、个人长期服务津贴每月结佣时,公司根据业务员A及以上职级的业务人员个人无佣期保单的续期保费按一定比例计提个人长期服务津贴。2、团队长期服务津贴每月结佣时,公司根据各级业务主管所管辖团队内业务员A及以上职级人员无佣期保单的续期保费按一定比例计提团队长期服务津贴。3、计算方式以上计提比例以其当月参与佣金结算的职级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个人长期服务津贴=个人当月缴费的无佣期保单续期保费×2%业务主任长期服务津贴=个人长期服务津贴+室当月缴费的无佣期保单续期保费×0.5%业务经理长期服务津贴=主任长期服务津贴+部当月缴费的无佣期保单续期保费×0.1%业务总监长期服务津贴=经理长期服务津贴+区当月缴费的无佣期保单续期保费×0.01%(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监个人续期均不计入其室、部及区续期保费,业务经理、业务督导直辖室续期均不计入其部续期保费,业务督导直辖部续期不计入其区当月续期保费。)第十九条业务员自“禁止新保”当月起不再计提长期服务津贴。5第二十条业务员的服务期为自入司当月起至“禁止新保”前一月止。每任职满12个月计为1年。离职后重新复职的业务员其服务年限不作累计,重新起算。第二十一条领取方式业务员在每年末可领取当年长期服务津贴计提额度的50%,剩余部分将在业务员退休或离职时根据其在公司的连续服务年限按比例提领。具体提领比例:连续服务年限提领比例5年以下50%5年-9年75%10年及以上100%第二十二条给付人员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付,本长期服务津贴应付予:1、若业务员于给付时尚生存,则给付其本人。2、若业务员于给付时已死亡,公司在国家或地方省市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给付其生前指定之受益人。若未有指定受益人时,则给付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范围仅限于业务员之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务责任业务员或其他受领人领取长期服务津贴时应遵照国家或地方省市之有关税收规定,按领取数额缴纳相关税赋。在发生相关税赋时,公司将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予以代扣代缴,应缴付之税后款额则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业务员提供一份报告单,列明在该年度中其累计长期服务津贴账户余额数。若6业务员认为报告单有误,应于收到该报告单后15天内向公司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确认该报告单正确无误。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办法的修定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实施致使本办法无法实施或该实施将变为不合法,则本办法将根据法律法规定终止实施。如因上述法律、法规、条例的变更或实施致使本办法相关内容必须予以修改或调整,则本办法亦将作相应之修改或调整。公司亦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作出修改或调整。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6版《基本法》实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