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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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车管理,保证工作用车,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率,降低小车费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生活用车,由分公司统一配备,各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第三条各支公司级单位配备小车,原则上只配备国产中档越野车。第四条各单位所配车辆必须参加保险。第五条分公司办公室是分司小车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调度全司车辆,办理分司机关有关车辆管理的具体事宜;支公司(收购站)办公室(或负责办公室工作的人员)是本级车辆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管理的具体事宜。第二章车辆调度第六条小车调度应本着先急后缓,先工作后生活,先领导后职工,先离退休老同志后在职职工的原则进行。第七条除分公司级领导和查缉私盐追车、查案及其他紧急情况外,其他在职职工(含分司级中层干部)出差不足三人一般不得派车;非经分公司领导同意,支公司(收购站)小车不得向分公司所辖县(市、区)外派车(缉私除外)。第八条本单位小车不得对外出租,内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租车时,应报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出租时间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三天,并坚持先缴款后出车的原则向承租人收取不低于每公里1.5元的出租费,出租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单位,承租人应承担驾驶员住宿费、住勤补助费、停车费(离退休职工按80%收取租车费,并仅限于离退休职工本人使用),今后根据物价升降作相应调整;内部职工及职工直系亲属病重或丧事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派车。第九条凡遇工作任务紧急,抢险、查缉私盐、离退休老同志因病住院等情况,应当优先派车。第十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小车必须服从分公司小车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一条用车必须由小车管理部门统派,并开具《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先行出车的,驾驶员应事后说明原因,补办《派车单》;驾驶员报销差旅费时,必须将《派车单》作附件。城区内出车,不开派车单,由小车管理部门口头调派。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作好派车记录,驾驶员作好行车记录,年终驾驶员将行车记录交小车管理部门存档。第三章油、材料及保养维修第十三条小车油、材料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购买发放,并分车建立帐户;小车在出车期间所购油、材料一律由带车人支付费用,经驾驶员签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签字,然后再呈领导审签核报。过路过桥费必须及时随同差旅费一并核报,短途行车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必须交派车部门负责人在三天内核报。第十四条小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建立油耗考核制度。第十五条各类小车必须按规定坚持正常维护保养制度。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车辆维修,一律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管理,自行安排,年终分公司组织车况、费用评比,检查各类登记情况,兑现奖惩。第十七条车辆维修时,所修车辆的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凡更换零件单项金额达50元以上的,驾驶员必须将旧件交回车辆管理部门。第四章驾驶员第十八条各配属车辆的驾驶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支公司(收购站)不得擅自雇用驾驶员。第十九条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带病车”、“英雄车”,严禁酒后开车和开疲劳车。要经常学习并牢记有关安全知识,确保行车安全。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热爱本职,服从安排,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爱护车辆,经常保持所驾车辆整洁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驾驶员非经小车管理部门或分(支)公司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当遵纪守法,保持廉洁,不得出私车,不得收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礼品或回扣。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分公司每年对车辆管理好,费用低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全年保持了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工作责任心强,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并坚持保养维修所驾车辆,维修费用低的,分公司每年给予单独奖励;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属全部责任的,驾驶员承担实际损失的40%,属主要责任的承担30%,属同等责任的承担20%,属次要责任的承担10%(所有赔偿均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和对方向我方赔偿,按单位实际经济损失计算)。第二十四条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分公司所辖市(区)外派车的,除扣发派车人当月计时月奖外,还应向派车人追收每公里1元钱的车辆磨损和油料费。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出租或以出租为名未实际收取租金的,向有关责任人追收双倍的租金。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条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公司小车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的,扣发所调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当月计时月奖,一年达四次以上不服从调度的,小车收回分公司。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驾驶员无派车单又无特殊情况擅自出车,按行车里程每公里3元钱计向驾驶员追收费用;驾驶员报销出车差旅费时,不附《派车单》,财务应拒绝报销。第二十八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车辆管理部门不作派车记录,驾驶员不作行车记录,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综合奖和计时月奖。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驾驶员不按要求收回废旧零配件的,其所换零配件不予报销。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必须跟班监督,未跟班的,发现一次,扣发驾驶员当月计时月奖,两次以上(含两次),扣发一季度综合奖。第三十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驾驶员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发现一次扣发驾驶员当月各类奖金,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驾驶员作待岗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驾驶员不服从安排的,可视其情况按当日旷工或调离岗位或作待岗处理;出私车的,属出长途车、双倍向出车人收取租金;属市县(区)城内一次扣发当月计时月奖,一月累计达三次以上,加扣当月综合奖,一年累计五次以上,加扣半年综合奖。第三十二条不允许私车和外单位车辆挂靠本单位,擅自允许挂靠的,造成纠纷和经济损失,概由批准人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支司多经实体小车管理。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小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加强小车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车辆使用率,降低小车费用,分公司于二00一年四月制定了《小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单位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个别单位出现小车管理不严,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公车私用,不按规定保养维修等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分公司再次重申各单项位必须执行分公司《小车管理办法》。结合当前小车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一、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擅自将小车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及其车管部门负责人和驾驶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的,将对单位领导及其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二、严禁各单位非专职驾驶员擅自开车,一经发现,分公司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对单位领导和驾驶员给予一定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事故的,除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分公司将视其情况给予单位领导和专职驾驶员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三、严格禁止公车私用。凡公司职工(含驾驶员)一律不准动用公车参与迎亲、祝寿、钓鱼,接送子女上学或进行探亲访友,学习驾驶技术或驾驶公车办私事,违者将给予当事人以及单位领导一定的纪律处分。四、严禁各单位驾驶员酒后开车,一经发现,分公司将给驾驶员行政警告处分和通报批评,对因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概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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