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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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1、公司设立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和资金管理工作。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在银行只建立一个存款基本户,不另设专户。笫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借款和担保限额。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股东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及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财务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公刮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以财务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追加。2、公司内借款的审批。凡公司内借款金额在l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信贷业务部审查同意后,报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放款。3、担保的审批。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100-5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并经股东会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具体手续。第五条资金管理和检查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执行董事专题报告。1、定期检查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2、定期检查公司的财务部的结算情况。3、定期检查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财务部存款的对帐工作。4、对公司在财务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六条统计报表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财务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总经理、董事长。财务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信贷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运营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是指本司服务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二、贷款的种类和方式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三、贷款投向与投量第六条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第七条严格执行农村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第八条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讨划、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九条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第十条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五、贷款的程序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公司并按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1、贷前的调查。信贷业务部相关人员和信贷负责人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2、贷时审查。公司信贷管理部门、信贷负责人按照信贷权限审批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柜面把关审查。柜面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3、贷后检查。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4、坚持贷款回复制度。企业、自然人短期贷款申请,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5、贷款审批。信贷业务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分级审批及时登记,公司贷款审批实行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制。6、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7、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前3日,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8、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六、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1、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含登记簿)应收未收利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当月发生表内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人、责任人实施处罚。第三十条公司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凶、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清收考核体系,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第二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第三十四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第三十六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三十八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第三十九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及债务的处理,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行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第三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第四十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商业银行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四十二条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营业部逐月及时向业务拓展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业务拓展部每月对营业部组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到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主任审报告第四十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农户建档要求分类,分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第四十四条建立压降企业和农户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l、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2、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3、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4、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余、股本金。5、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7、借款用于入股和投资的。8、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9、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10、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第四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十个严禁):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3、严禁向有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贷款。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8、严禁服务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9、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10、严禁发放应领贷款卡而无的借款人贷款(农户指应符合领卡条款而未领卡的农户)。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第四十七条信贷管理实行授权分级管理信贷审查负责制,并相应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和决策等责任人制度。第四十八条建立信贷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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