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北市○五-○四-一○○三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75400號令訂定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第三條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第四條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第五條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第六條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較。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十四其他方式。第七條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第八條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並參酌學生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於學期末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記錄。前項等第轉換之標準,於學習領域之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選擇下列標準轉換之;於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依標準參照評量標準轉換之:等第標準參照評量標準常模參照評量標準對準標準差甲八十五分以上學生評量結果表現優異,高於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甚多。1.5δ以上乙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良好,較諸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略佳。.5δ以上未滿1.5δ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符合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5δ以上未滿.5δ丁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尚能符合、通過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1.5δ以上未滿.5δ戊未滿六十分學生評量結果表現未通過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之要求。-1.5δ以下第九條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一語文。二數學。三社會。四自然與生活科技。五健康與體育。六藝術與人文。七綜合活動。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併入前項各學習領域評量之。第十條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之。二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其方式由教師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訂定。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第十一條前條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二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三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配合教學進度,每領域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天考試領域以不超過兩領域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得彈性調整,每天以不超過三領域為原則。前條第三款平時評量之領域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第十二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一學生出席情形。二獎懲。三日常行為表現。四團體活動表現。五公共服務。六校外特殊表現。七其他。第十三條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加減;其加減結果,為實得總分:一依學生出席情形予以加減之標準:(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二)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課者,減一分。(三)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課者,減一分。(四)曠課者,每滿二節減一分。(五)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學校規定應出席之活動,無故缺席者,每滿四次減一分。(六)因公假、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二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五)記小過者,第一次及第二次各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三依日常行為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酌班級同儕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但以五分為限。四依團體活動表現優劣予以加減之標準,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例行活動表現予以加減,但以五分為限。五依服務學習表現情形予以加分之標準,由導師依據各校推動公共服務教育之相關規定,考查學生公共服務表現予以加分,但以五分為限。六依校外特殊表現優異予以加分,但最高以十分為限。第十四條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第十五條學校應依各校規定訂定獎懲及改過銷過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第十六條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應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二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三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第十七條學生各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者,學校應進行補救教學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第十八條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另定之。第十九條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第二十條本市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第十三條各款之加減分,並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審查委員會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第廿一條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學習領域之總平均均在丁等以上者,或九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學習領域均在丁等以上者。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每學期均在丁等以上或九年級第二學期在丁等以上並經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修業期滿,成績不符前項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一款之標準,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第廿二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目的之用。第廿三條為因應學校本位及實際需要,學校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得訂定補充規定。第廿四條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參加技藝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教育局得另定補充規定。第廿五條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教育局另定之。第廿六條依實施時程,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由教育局另定之。第廿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