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2-(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组织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2.提出申请与受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变更设计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3-(1)变更说明:设计变更的工程概况、变更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增减费用等内容。(2)原方案设计图、变更后方案设计图、变更前后工程、数量、费用对照表及其它相关资料。(3)专家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书面意见。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设计变更文件报批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设计变更文件,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直接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设计变更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包括比较方案)。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工程实施。(三)设计变更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项设计变更及增减概算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按以下顺序列支:1.建安费节余款。2.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3.预备费。当1、2、3项费用冲抵后仍超原批复概算时,项目法人可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按有关规定审核调整或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四)调整概算的办理程序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对施工图-4-设计阶段、项目施工实施阶段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进行汇总,编制该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概算调整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转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五)涉及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文件上报需提交的资料如下:1.设计变更批复公文。2.设计变更文件: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其内容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设计变更说明、各个变更项目原初步设计图、概算文件、工程数量表;变更后设计施工图、概算文件、工程数量表。设计变更说明内容包括:各个变更项目工程概况、变更前后设计方案、变更理由、依据、变更项目一览表、增减工程数量表、增减概算对照一览表。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设计变更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一)设计变更概算应按初步设计批复时所对应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应配套定额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1.材料单价和机械台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2.调整概算中原则上建设单位管理费不作调整。3.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4.因工程设计变更发生设计、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二)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定额中没有的项目,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由设计单位会同项目法人-5-及相关单位实地考察,参考有关行业定额等编制完成,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作为编制设计变更项目概算文件的依据。(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四)项目法人应将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及时装订成册,编入竣工文件。四、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每半年度汇总一次报省公路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概算调整文件。(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附件: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二○○九年七月二十日-6-附件: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编号:______________申请人:(盖章)建设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性质:申请日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7-申请说明一、本表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后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二、本表适用于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申请。三、对于一般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或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亦应采用本表进行申请。四、本表应附项目法人单位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相关调查、论证资料(如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现场图像等)。五、除具有抢险性质的设计变更可边申请边实施外,本申请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前相关设计变更不得实施。-8-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编号: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变更提出日期工程变更名称变更提出人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变更预估金额□增□减__________万元变更性质设计变更原因□原设计存在错误□原设计存在缺陷□原设计深度或精度不够□优化原设计□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地质、气象等灾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施工工艺改变□工期调整□抢险工程□非抢险工程□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设计概况设计变更主要内容-9-项目法人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情况简述附件目录项目法人申请意见(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主管部门受理意见(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10-主题词:公路设计管理通知抄送:厅质监局,省政府公报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