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校内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预决算和重大财务问题实施领导。分管校长具体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第五条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六条财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业务领导、统一管理校内经济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第七条学校党政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教学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实行集中核算,不准另外开设银行账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第八条校办产业、后勤实体实行会计机构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专门科室负责各企业、后勤实体的财务工作。加强各企业、后勤实体的成本核算工作,努力提高企业、后勤实体的经济效益。第九条学校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各预算部门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管理按照《山东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主要包括:学生定额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其他财政补助。(二)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院系和部门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等。(四)经营收入。主要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是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六)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第十四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相关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审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七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等。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和助学金等。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支出、专用材料及业务费、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业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费、更新改造费等。(二)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建发生的支出。第十八条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第十九条学校对教学仪器设备费、专项维修费、科研经费、教学研究费等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先立项后支出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支出。第二十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项目和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组织项目组成员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随学校年度决算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预算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三条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四条学校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转入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经营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事业结余。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立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一)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三)学生奖贷、勤工助学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贷学金、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四)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应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各种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存款、借出款、存货等。(一)现金、各种存款的管理。学校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并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利用学校账户进行违法活动。(二)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学校制定应收及暂付款结算、对账、催收、处置工作规范,对应收及暂存款进行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三)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学校对借出款进行管理的重点应放在控制周转金的限额,并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各类周转金借款。(四)存货的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九章对外投资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山东理工大学”,校内二级单位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需列出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第三十六条学校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特殊情况要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对外投资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第十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八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九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缴款项、暂存款和应付款、代管款项、银行贷款等。第四十条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只有“山东理工大学”,任何二级单位借款均须学校同意并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一条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对方单位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二级单位接受代管项目需经计划财务处批准。第四十二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第十一章产业及后勤管理第四十三条我校的所有校办企业归校产总公司进行管理。校办企业使用学校各项条件、技术应该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费用。第四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学校各后勤实体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后勤实体签订《山东理工大学后勤实体管理、服务及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各项事宜。第十二章财务清算第四十五条财务清算是指学校的行政隶属与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对一定时点上的学校的全面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和核算,以盘清学校的资产、债权和负债,查清学校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奠定财务基础。第四十六条并入我校的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内部审计机构确认后应全部并入学校。第十三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四十八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十四章财务监督第四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第五十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制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学校的招标工作,应当有审计人员参加并实施监督。学校要对基建、大型修缮工程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项目方能结算全部款项和报销。学校要对干部换届和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确定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独立核算单位和学校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会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