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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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2007年05月30日15时21分434主题分类:信息产业工商行政“信息服务”“企业认定”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信产网字[2007]53号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现将《山东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山东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信息服务业在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与行业管理,促进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鲁发[2006]14号)和省信息产业厅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快我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信产网字[2006]17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服务业是指以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以及数字内容产业为主要内容的新兴服务业(详见附件)。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相同的优惠政策。第二章认定组织管理第四条□山东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评测认证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构,并及时公布认定机构名单或相关事项;(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工作;(三)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全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四)公布全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证书。(五)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第五条□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信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息服务业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三)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出具认定报告,并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四)省信息产业厅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省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机构与申请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必须进行认定前相关事宜的协商,并以签定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第三章认定申请与评审、审批第七条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标准为:(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并以信息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本行政区域管辖内的企业;(二)企业年营业总收入100万元(含100万)以上或信息服务类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三)注册资本50万(含50万)以上;(四)从事信息服务类业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质量和服务保证的手段与能力;(六)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信息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环境和经营场所;(七)产权关系明确,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状况良好。第八条□认定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构成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所属领域纳入行政审批的提供相应的资质或资格证书;(四)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证书监督与管理第九条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认定机构组织进行,年审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年审结果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税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准。年审通过的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厅公布,并在信息服务业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意见》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条经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厅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于受理的复审申请,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信息产业厅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第十三条获证单位遗失证书,必须通过由省信息产业厅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四条省信息产业厅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门户网站专页,企业及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认定和年审结果。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信息服务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省信息产业厅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信息服务业企业的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十六条信息服务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证书,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定,多种方式发放。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山东省信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试行)附件:山东省信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试行)信息服务业信息传输服务业电信传输服务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互联网传输服务ISP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无线广播电视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软件服务业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外包及其它软件服务IT及信息咨询服务业IT咨询、IT监理、IT规划、市场调查、信息调查等数字内容产业电脑动画(分为娱乐性、商业性、专业性应用)数字游戏(电视游戏,电脑游戏,可携式游戏)内容软件数字教育移动应用服务数字影音(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数字音乐,数字广播)数字出版与典藏网络服务(IDC,ASP、呼叫中心等增值服务)其它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业计算机、技术及辅助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信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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