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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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六章电子商务物流法律法规邢台技师学院电子商务教研室祁连荣目录第一节仓储与保管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2专利权ClicktoaddTitle第三节物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3目录第一节仓储与保管相关法律法规1第二节物流配送相关法律法规2专利权ClicktoaddTitle第三节物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3仓储与保管•仓储•保管仓储是指在仓库中储存物品,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物品的简称,是货物从生产地向消费地转移的过程,在一定时间内储存于仓库的活动。保管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行为。2020/6/13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单入库单仓单仓储合同的内容条款保管、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储存库场的种类、存储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进出库时间、地点和方式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仓储物的耗损标准和处理办法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材料合同的有效期、变更、解除的程序和期限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条款仓单的法律性质和内容仓单是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填发的标明仓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仓单的法律性质仓单为有价证券,是提起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为要式证券,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一定的法律记载事项仓单为物权证券,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为文义证券,权利与义务的范围以仓单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内容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时间期限、仓储的费用及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地点场所已经办理保险的保险人的名称、货物的金额及时间期限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记载事项【案例】: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争议焦点:一个完备的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必备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于法律上的效力。案情及经过介绍:原告李某是某市个体水果批发商,从事大批量时令水果批发生意。2000年4月中旬,李某根据朋友提供的可靠消息得知北方苹果歉收,依据多年从事水果生意的经验,李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的契机。于是,原告亲自跑到北方某城市联系果农,贩运回100筐一等苹果。由于贩运的苹果数量太大,原告自己所有的专门用来储藏水果的仓库已经满仓,容纳不下这批水果,于是,200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果品公司联系,商量租借该公司仓库储存货物的事宜。经商讨,双方订立了关于这批苹果的仓储合同。合同中就标的、数量、品种、期限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写明:“某果品公司为存货人李某储存一等苹果100筐。”2000年6月6日,李某将这批苹果运至某果品公司的水果储藏仓库,准备交付储藏。某果品公司派专人对该批水果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仓单。仓单明确记载果品的名称、产地、品种、等级和数量以及储存费,仓单上同时注明了填发仓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签章。同时,对于入库的每筐苹果都贴上了标签2000年7月4日,双方约定的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李某前去某果品公司的仓库提货。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原告发现100筐一等苹果中有三筐是三等苹果,与其他97筐的苹果等级相差甚远。遂找到被告交涉,原告提出实际情况与仓单记载情况不符而要求以仓单记载为准由被告赔偿三筐苹果的损失。被告某果品公司认为,仓单所记载的事项不完全,缺少对存储期间的记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此仓单无效,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法律分析:仓单的记载事项对仓单于法律上效力的影响:仓单包括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两类,一类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类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为仓单必备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仓单无效,后者指可为记载,若未记载则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处理争议事项。(一)(二)(四)(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案欠缺对储存期间的记载,可依《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单虽然没有就储存期间做出明确记载,但是有关货物本身状况的事项已经加以写明。在仅仅缺失存储期间约定的情况下,仓单仍然有效。最后判决被告对三筐苹果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在实际中,仓储人经常会向存货人提供一些格式的仓单,这时存货人需要认真审查对方提供仓单的格式及记载内容,以防止自己权益受到侵害。(1)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2)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3)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主体方面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防范:①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②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③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防范:①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②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防范:①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②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包装条款方面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陷阱:不写明或不写。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违约责任方面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陷阱:不填写此项。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只签字,不盖章。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1、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仓储费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如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开具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有效仓单。仓单应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仓储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保管条件,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时,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危险通知和催告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检查仓储物或者取样品。2、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有权背书转让仓单。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存货人。并向存货人提交仓储物的资料。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2)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币种、结算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存货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存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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