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建设执业师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信用定义)个人信用指建设执业师在注册和执业过程中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的信息记录。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建设执业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经申请批准的有关机构、企业、个人。第四条(建设执业师分类)勘察设计工程师类包括注册建筑工程师(一、二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二级);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城市规划师。2注册建造师类(一、二级)分一级十二个专业,二级十个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类执业师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物业管理师。第五条(管理体系)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纠整等阶段的工作。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执业师和执业单位应按要求汇报其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管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规划、房地产评估、经纪、物业等管理环节,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归集的有关执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由责任科处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汇总上报,保证省、市二级信用信息数据的畅通。第六条(管理机构)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依据本办法建立“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负责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处理,对法律法规适用性的协调处理,对网络数据库接口技术的支持与协调。第二章信用信息处理原则第七条(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建立按取得国家颁发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类、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类、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房地产类执业师划分,并按专业建立信用档案。(附山东省建设执业师名称名录表)第八条(信息分类)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包括注册基础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执业状态信息、行为评价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第九条(信息归集、传输协议)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的归集、传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息采集、处理、归集、传输的技术要求达成协议,保证数据的畅通。第十条(信息采集原则)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采集按信息分类要求,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采集,建设执业师和执业单位按本行政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报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纸质材料应由责任部门或机构留档。4第十一条(信息评价)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评价原则,按照信息分类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评价。良好行为记录指建设执业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行为道德规范,诚信经营以及自觉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设执业师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提供假材料信息。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部门或机构查实并施以行政处罚的记录。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行为评价信息由受到奖励和表彰的建设执业师或执业单位,持有关奖励、表彰的证明材料,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良好行为信息网上登录登记,并由作出表彰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上传至省级建设执业师主管机构。受奖励和表彰的原件由本人或执业单位留档。不良行为信息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网上登录登记,同时将处罚决定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省域网上登录登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其执业单5位五日内向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省域网上记录。处罚决定由处罚部门或机构及当事人留存原件。第十三条(信用信息披露公示)建设执业师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指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专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执业师个人、执业单位以及法律允许的单位或个人披露。建设执业师信息公示,指建设执业师的注册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应告之建设执业师本人和执业单位。第十四条(黑名单信息)指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建设执业师严重不良行信息。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建设执业师和执业单位所申报的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状态的信息由申报人及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公务人员承担与原始申报信息与披露公示信息不符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信息构成及使用第十六条(注册信息)注册信息系指取得建设执业师资格的个人,在初始注册、继期注册、变更注册等注册形态的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中的基6础信息属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其信息为注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执业单位、注册师类别、注册证书编号、考核或考试合格专业类别、执业单位证书编号、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执业印章编号、执业印章有效期、取得一个以上的执业师资格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继续教育信息)继续教育信息内容由国家和省建设执业师管理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中所确定。信息包括:建设执业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专业、时间、内容、成绩、学时、违纪等信息。第十八条(执业状态信息)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建设执业师的注册基础信息和执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即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企业法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在勘察设计、规划、建造、造价、监理、房地产(评估、经纪、物业),招投标等环节过程中的信用信息。(详见各类建设执业师的执业状态信息表)。建设执业师对执业状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异议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执业状态信息生效的信息记录,可做为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评价的依据。对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行为做出的处罚、警告等处分应告之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执业单位。第十九条(行为评价信息)7行为评价信息构成要素包括:行为评价标准和行为评价内容。行为评价标准暂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标准依据各市申报的建设执业师行为评价信息内容,用加权法形成。省级行为评价信息内容为注册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执业状态信息。市级行为评价信息内容为执业状态信息。加权法的权系数确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详见信用信息评价权数表)第二十条(注册信息使用)注册信息向建设执业师本人、所在执业单位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放。经省级建设部门授权可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开放。建设执业师姓名、执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注册专业、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等信息在公告期内向社会公开。公告期结束后,可向社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信息使用)继续教育信息向建设执业师本人,执业单位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放。经省级建设部门授权可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开放。建设执业师姓名、执业单位,培训专业、学时、成绩和起止时间等信息,自建设执业师接受培训之日起经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确认有关信息之日止,可向社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二条(执业状态信息使用)执业状态信息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执业单位开放。有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对工8程或项目密级有特殊要求的,按密级规定开放。处于执业状态中的建设执业师姓名、注册编号、执业单位、工程信息在结束前向社会开放。项目信息指工程建设和房地产经营中的咨询、中介项目。项目信息应按季上报。项目或工程完结后,执业状态信息可做为招投标,企业资质升级和建设执业师继续注册、推荐就业的业绩证明。第二十三条(行为评价信息使用)行为评价信息在公布期限内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向社会开放,公布期限结束后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行政部门以及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执业单位开放。市、县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执业师信用行为评价即“职业道德证明”件应做为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附件。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查询建设执业师信用信息应凭有效证件,应填写“查询申请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单位的建设执业师的个人信用信息、警示信息、褒扬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查询请求后应于7日内答复。第四章信用信息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信息录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不得虚构或者篡改。第二十六条(信息匹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匹配9规则中应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第二十七条(信息更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采集信息经审查归档后,需信息修改更正时,应经过审批方可更正原有信息记录。第二十八条(信息追溯)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注册信息、继续教育信息、执业状态信息、行为评价信息采集加工的可追溯性功能。确保追溯信息提供者,信息(相关材料)的审核单位,信息(相关材料)的审核人等信息的完整性。第二十九条(侵权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使用信用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和相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信息保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公布信用档案时,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知识权、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第三十一条(异议提出)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或者已过时的,可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予以更改。第三十二条(异议信息处理)对其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异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个10人所提的相关有效材料及时更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可靠证明材料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告之当事人后予以更改。有争议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举报查处)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设执业师在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及时上报执业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可向该肇事者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或委托授权查处。其查处结果记入“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虚假行为)各类建设执业师违反相应“执业师管理规定”,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一、二款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公务人员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