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推动科技进步,增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质监事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质监系统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根据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鉴定、奖励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直技术机构、各市局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负责构建省直、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省直与各市局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地方创新体系的建设。省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单位、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立项——2第四条科技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省局项目。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及各部委、省级各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在各市县级科技计划中由我局及所属机构承担的项目。横向项目是指由企业、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出资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项目,及其它非政府出资的计划项目。省局项目是指由省局进行项目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第五条纵向项目及省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横向项目由市局科技科(处)及省局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向省局科技处备案。第六条省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视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争取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特种设备检验规范的制定。第七条省局将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八条省局将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第九条省局将逐步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3第十条省局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省局项目申报条件。(一)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组主要成员有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三)经费预算合理,数额准确、可靠,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比例的经费匹配;(四)项目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项,已批准的在研项目有两项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新申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两年内完成;(五)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省局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一)列入省局规划及属我局重点研究领域并具优势的项目;(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质检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三)能够解决质监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四)有经费投入,完成了一定前期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项目;——4(五)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形成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实施产学研多种结合新机制的项目;(六)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七)项目负责人为我局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检测师等称号,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第十二条省局项目申报程序。(一)省局科技处于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立项申报。对于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科技项目及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作为增补计划项目。(二)申报省局项目需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建议书》一式三份,同时附项目的科技查新报告;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项目计划建议书》一式三份。(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省局科技处。第十三条省局项目评审与下达。(一)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5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八条的要求;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二)根据评审意见,省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三)省局科技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对计划进行调整后,进行项目的经费下达。(四)项目和经费下达后,省局科技处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将实施项目论证或项目负责人报告、答辩制。需要时,对重大项目将辅之招标或指令委派的立项形式。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按合同方式管理。纵向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按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有——6关部门直接签订的纵向项目合同,以及各单位的横向项目合同,市局科技科(处)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局科技处备案。省局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第十六条省局科技处负责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及跨地区项目的协调工作。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和应加强省局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一)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二)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局科技处报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三)省局科技处定期检查、通报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进度情况。第十八条项目的变更。(一)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报省局科技处审批。省直属机构承担和跨地区的项目直接报省局科技处。——7(二)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或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项目结题申请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下述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省局科技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省局科技处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第四章项目鉴定第二十条列入省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由省局自行或委托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项目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8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第二十二条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组织鉴定的方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鉴定。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鉴定:1、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2、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省局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列入省局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省局下达补助经费的项目;第二类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列入省局计划下达的项目。列入省局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经费资助或开展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一)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省局项目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由——9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二)省局每年设立200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各省局直属机构、各市局每年以不少于业务收入1%的比例设立科技专项基金,为科技发展提供经费支持。(三)省局项目经费由省局科技处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计划中的经费预算,在签订项目计划书与合同书半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在半月内拨付到各市局或省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每年6月初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情况汇报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处。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按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科技处。(四)省局科技处于7月底前对项目情况汇报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于8月中旬前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局或省直属机构。(五)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六)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10(七)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核实经费收支额;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省局直属机构或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省局科技处、省局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单位处理帐务的凭据和确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始依据。第二十八条对撤题或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收归省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省局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第三十条省局将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局科技处将会同计财处终止经费拨款,给予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罚,并取消其以后1至3年申请——11省局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省局将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奖励第三十二条省局认可由县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奖项,并对获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奖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表彰;省局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