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前言农渔发[2007]11号《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不再执行。(农业部文件八)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船检局文件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2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其具有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的老旧渔业船舶。第三条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的检验管理方式。(农业部文件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3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老旧渔业船舶按照钢质捕捞船、木质捕捞船、钢丝网水泥捕捞船、玻璃钢捕捞船和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油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等船舶类别进行分类,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内河捕捞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辅助船舶的不同类别,将老旧渔业船舶划定为一般船龄和限制使用船龄,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界定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将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界定为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一),对其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检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共同做好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农业部文件一)第五条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农业部文件一)第六条(船检局文件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4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农业部文件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即将达到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对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并不得超过其限制使用船龄的到达日。签发检验证书有效期为24个月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仍应按照换证检验的规定在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的最后一次换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所签发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记事栏内填写“此船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第七条(农业部文件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5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船舶维修方案应符合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船检局文件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远洋《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和2。(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时,应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渔业船6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检验申请人发出受理检验通知单。审查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告知船舶所有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根据检验情况,如要求船舶所有人增加船舶检查及维修内容或补充有关资料,应与船舶修理质量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的船舶稳性、船体结构、航行安全、防污染等要求有关。必要时,应得到检验机构的同意。(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监督船舶修造单位按照船舶维修方案进行修理,认真履行检验职责,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并限期修理改正。(四)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或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不再受理该船检验,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一)船舶所有人申报换证检验前,须到定点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7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时,应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见附件二)、船舶维修方案及相关资料。(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印章,受理检验;经审查批准后的船舶维修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审查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书面告知船舶所有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审查不合格的经修改后可重新报审。如船舶维修方案中包括船舶重大改建涉及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等,应先申请船网工具指标,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四)船舶所有人凭审查同意的船舶维修方案,在出具船舶维修方案的船舶修造单位进行船舶修理。(五)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验船人员应严格监督船舶修造单位按照船舶维修方案进行修理,并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见附件三),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船舶所有人须重新申报检验。(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再)受理检验,并签发“渔业船舶检验不予(再)受理通知8书”(见附件四),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1、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2、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3、《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4、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再)受理检验的。第八条承担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及修理的船舶修造单位,须取得钢质渔业船舶一类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乙级以上、玻璃钢渔业船舶和木质渔业船舶相应材质及相应等级的修造企业资质,并由各分局、烟台工作站选择辖区内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资信良好的单位报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实行定点制。(船检局文件五、承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远洋渔业船舶全面检查及修理的船舶修造单位,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钢质渔业船舶一类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乙级以上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类甲级的资质证书,并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选择辖区内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资信良好的单位报我局,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上述船舶修造单位应对其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和船舶维修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如《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或船舶维修方案严重失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9单位责任,直至撤消其渔业船舶修造资格。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远洋渔业船舶如在境外进行全面检查及换证检验,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当条件的船舶修造单位进行。)第九条定点船舶修造单位应对所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和船舶维修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对所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或船舶维修方案严重失实的船舶修造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直至撤消其渔业船舶修造资格。(船检局文件五)第十条船舶所有人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决定或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注:1、船长系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所载的船长。2、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和限制使用船龄均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算起。附件:一、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二、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钢质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三、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四、渔业船舶检验不予(再)受理通知书附件一: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表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10船舶类别老旧渔业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