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总则1.0.1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管理水平,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结合我省施工资料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编制。1.0.3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归档和验收。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参予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其他行业系统、专业工程应按相关规定执行。1.0.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制品等形式与载体的信息记录。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1.0.5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应按本规程统一表格的表式填写。本规程未规定统一表格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1.0.6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0.7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2.0.2单位工程(singleproject)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2.0.3分部工程(subproject)单位工程中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2.0.4建设工程施工资料(constructionprojectconstructingdocument)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监理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2.0.5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documentofaconstructionproject)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42.0.6施工监理资料(Projectmanagement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文件和资料。2.0.7施工单位资料(constructingdocument)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并收集的资料。2.0.8竣工图(as-build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9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over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2.0.10建设工程档案(projectarchive)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20.11案卷(file)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2.0.12立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2.0.13归档(puttingintorecord)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3.管理与职责3.1基本规定3.1.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整理的施工资料应以承包合同、审批文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做为依据。3.1.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1.3工程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填写、收集、整理,并按本规程要求分类组卷。内容应真实可靠、准确、齐全,认真书写,字迹清楚,有关责任方按规定签字盖章。3.1.4工程施工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施工资料进行全过程管理。建设过程中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3.1.5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资料中各种表格的记录、计算、统计和查询等工作均应采用计算机进行,逐步实现施工资料的数字化管理。3.1.6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损毁或丢失文件,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故意隐瞒质量隐患而造成文件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建设单位3.2.1负责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管理和组卷工作。3.2.2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5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3.2.3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3.2.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山西省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3.2.5在与施工、监理等企业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对工程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责任、费用,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等做出明确规定。3.2.6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3.2.7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3.2.8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应由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资料,并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归档的施工资料。3.2.9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工程施工资料进行预审验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要求其整改和完善。3.2.10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应负责及时收集基本建设程序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并按类别、形成时间进行登记、立卷、保管,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移交。3.2.11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3.3监理单位3.3.1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3.3.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3.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3.3.4施工监理资料在移交和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3.4施工单位3.4.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部门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各级施工资料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3.4.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资料应及时通过报验、报审程序,通过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或总包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主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先通过本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建设)单位核验、审批并办理签章验收手续。3.4.3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应有时限要求,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各单位的责任;如无约定,施工资料的申报和审批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3.4.4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质量标准、移交期限和编制份数。分包工程完工后应按约定移交施工资料。63.4.5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资料。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各分包单位应负责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并保证施工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3.4.6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和检查。3.4.7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3.5勘察、设计单位3.5.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归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3.5.2施工过程中,及时对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施工资料签署意见。3.5.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4.1施工资料的归档范围4.1.1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施工主要过程和形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4.1.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均应归档。4.1.3本规程的施工资料内容包括四大部分: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A类)施工监理资料(B类),施工单位资料(C类)和竣工图(D类)。4.1.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分类归档范围见本规程附录A;4.1.5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记录表格和编号见本规程附录B。4.2归档施工资料质量要求4.2.1归档的施工资料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注明时间。4.2.2施工资料的内容及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4.2.3施工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4.2.4施工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中性笔等。4.2.5施工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齐全,手续完备。计算机打印的施工资料应采用手工签名方式。4.2.6施工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应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小于A4幅面的资料要用A4白纸(297mm×210mm)衬托。4.2.7施工资料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4.2.8施工资料的填写和编制应符合计算机输入的要求。74.3竣工图(D类)竣工图是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真实写照,也是工程维修、管理、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地基基础、地下建筑、管线、主体结构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编制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4.3.1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绘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4.3.2编制竣工图的要求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改绘或在图纸空白处绘出修改的内容,标明变更修改的依据,如在原位置上改绘有困难可划大样改绘或另绘补图修改,补图应有图名图号,原图应注明修改范围和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3.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图应与原图比例相同,符合制图规范、有标准图框和图签。竣工图编制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