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太原海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经技术字[2005]246号各市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大同、侯马机场海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山西省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山西省对在我省主要行业及重要支柱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三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负责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对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四条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包括:山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西省省级行业技术中心,山西省区域技术中心。第五条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目录及相关要求,符合认定领域及要求的技术中心可申报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第八条受理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5日。第九条申请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可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3、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4、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我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8、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第十条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拟申报企业向各市经委(经贸委)、省行业办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2、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3、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4、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我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名单。5、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联合发布通过当年评审的省级技术中心名单。第三章评价第十一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依据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第十二条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第十三条评价程序1、材料上报: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山西省省级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一式两份)。3、材料核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4、评价结果计算: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5、评价结果确认: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4)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70分;(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3、年度评价得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第四章调整与撤消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技术中心资格;3、已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认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级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可靠、完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八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全省技术中心工作会、行业技术中心座谈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九条在年度技术中心评价中受到黄牌警告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第二十条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对上年度技术中心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省级技术中心上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将优先给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对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省级技术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二十三条山西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太原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政府部门鼓励省级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对省级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财工字[96]第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精神,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力度的工作将给予优先支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太原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