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肿瘤医院部分人事规章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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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肿瘤医院部分人事规章制度介绍马晋峰一、关于加强院所劳动纪律的决定1.凡院所在职职工,不论职务、职称高低均要坚持8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个人奖金的10%,若科室超过3人扣全科奖金的10%。2.在职职工工作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由个人承担。3.对于无故不到况且又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甚者,强行办理停薪留职或辞退。4.不定期抽查各科室考勤管理,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者,要在全院行政会上宣布,并扣除全科奖金的10%。5.在职职工要以院内本职工作作为首任,不得兼职从事与医院利益相违背的工作,如查证落实或对反映较大的个别人,一律强行办理停薪留职或辞退。6.(1)在职职工请病假需出示保健科《诊断建议书》或由保健科医师签字后,由本人所在科室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科备案,否则以旷工对待。(2)在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本人所在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将个人申请经科主任批准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方可有效。(3)休假:享受放射假、干部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的职工要在当年休完,不得累计计算。(4)科主任、科长请假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5)请事假、病假者,期满后要及时通知人事科销假。(6)不论任何人请假,一律使用院所统一规定的《请假本》。7.晚间各科室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若经查实未按时岗或脱岗者,扣除全月奖金的50%。8.上述条例,如有与过去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从93年9月13日起实施。二、关于加强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从2003年6月1日起,院所职工考勤使用考勤、保健津贴、奖金三项内容合一的考勤表,实行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具体方法是:以科室为单位对在职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使每位职工都拥有一个固定编号,直到其退休或调离科室。退休或调离科室暂空的编码由新进人员填补。(一)考勤表的填报1.应出勤天数以当月天数减去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天数计算;实出勤天数以应出勤天数减去因各种原因脱离工作岗位的天数计算。2.科室上报考勤,须按照编码顺序上报,不得随意更换编号或颠倒顺序,以免漏报。3.与我院正式签署返聘协议的返聘人员排在在职人员之后,可不设编号;未与我院签署返聘协议,科室自己留用的人员不在上报考勤之列。4.轮转科室人员或本科室借调人员需报考勤者,排在在职人员及返聘人员之后,可不设编号。5.经科教科审批脱产学外语者,由科教科统一考勤,原科室将其编号下的名字空缺。学习结束后,由科教科负责通知所在科室及人事科。15号以前回科上班者,当月由所在科室考勤,15号以后回科上班者,当月由科教科考勤。(二)考勤管理1.各科室主任是考勤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职工享有的各种假期,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安排,实行准假制。考勤管理将作为考核科主任管理科室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2.负责考勤的人员,需按照职工出勤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并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人事科,不得隐瞒和谎报。3.人事科将不定期深入科室检查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如发现科室有隐瞒和谎报情况,一经查实,除按规定扣发本人的工资、奖金及保健津贴外,还要追究承报人及科主任的连带责任。5.考勤表一式三份,二份报人事科,一份留科室备查。三、院所职工请假管理制度(一)请假流程1.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休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填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岗;2.因急事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在3天内补办,但必须在当日向有关领导汇报;3.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填写《职工销假审批表》);4.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按原请假程序办理),因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批准后方可续假,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书面续假手续。5.请假、续假在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表》及时交至人事科备案生效,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在汇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需及时通知人事科,回单位后补交续假手续;月末考勤表中汇总全科请假情况。6.凡离岗而未履行以上程序者,按旷工处理。(二)具体规定1.审批院(所)各科室主任请假,由主管院(所)领导批准,并指定科室临时负责人,主要科室主任请假超过7天者,须报院(所)长审批。副主任及职工请假,在3天之内的,由科主任批准;3-15天由分管院(所)领导批准,超过15天者均由院(所)长批准。2.内容(1)病假:请病假必须由保健科医师开出诊断证明书或者由保健医师签字向科室办理请假手续,科室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并在月考勤中体现。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扣去工资中的80元奖金、100元误餐以及保健费。另根据国发(81)5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2)事假:请一般事假必须经科室批准,并在月考勤中体现。否则以旷工论处。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请事假一月者,扣去下月工资中的80元奖金、100元误餐以及保健费,并扣发基本工资的10%;事假累计二月以上者,扣发基本工资的30%,事假累计三月者停发工资。(3)职工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凡我院所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如值班、执行特殊任务等),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职工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4)婚假:职工休婚假,要向本科主任请假。符合晚婚规定者,享受婚假三十天。非晚婚者,婚假七天。晚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晚婚法》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新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22岁,女不得小于20岁)。凭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凡已办理结婚手续者,不再享受探亲假,本年内已享受探亲假不再享受婚假。(5)丧假:凡本院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死亡,均有五天假期,外地另有路程假。(6)放射假: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一年后,除其他休假外,享受放射假四周。(7)产假: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的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作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8)旷工处理办法:旷工范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者。●请假、续假未经科室批准而不上班者。●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者●应该上班而不来,捏造理由者●分配调动工作不服从,和限期不到分配的科室及不按时报到者。处理办法:●旷工在十五天以内,按天扣除其工资额●旷工在十五天以上者,扣除其全部工资额●累计旷工在三个月,经教育无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9)不适宜从事现职工作的规定:不适宜从事现职人员是指: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者经常旷工者不服从科室分配或不接受科领导分配的工作、无理取闹者技术、业务或工作能力太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不努力学习提高者因个人问题不上班不听劝解者打架闹事致使科室不团结影响工作者处理程序:上述人员由所在科室提出书面报告,科负责人签字,通知本人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将人退回人事科。关于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补充规定本规定所称辞职系指: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或辞去现有职务受聘到其他单位工作。辞职的条件仍按晋政发[1988]20号《关于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管理意见》第一条办理。辞职的具体程序:1.要求辞职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原单位,本人档案和人才交流机构各一份);2.经批准辞职的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将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表》、人事档案一并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3.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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