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与概念第二节宪法的本质一、神志论二、契约论三、阶级意志论第三节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二、宪法的实质分类第四节宪法关系一、宪法关系的概念二、宪法关系的要素★宪法:是指对国家中最为根本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神志论(神的意志论):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这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或新经院主义所主张的一种观点。契约论:认为宪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契约,体现和反映着契约签订者的意志和利益要求。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本质上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理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刚性宪法(07):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宪法(06、08):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钦定宪法(03):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而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原始宪法(创制性宪法):是指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法。派生宪法(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宪法。思想性宪法(附意识形态宪法):是指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倾向的宪法。功利性宪法(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政治力量可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名义宪法:是指由于宪法内容远离本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不能发挥规范性作用,对画家权力没有起到约束作用的宪法。标语性宪法(字义性、语义学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具有宣传手段的意义,不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在宪法内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资本主义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并维护其利益的宪法。实质虽然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但在内容上却往往规定保护全体公民,因此有一定的隐蔽性。社会主义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利益,并维护他们根本利益的宪法。宪法关系(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主体:又称宪法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宪法关系中权利或职权的享有者,义务或职责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自然人、各种组织和国家。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所指向的对象。重点:★1、宪法的特征与概念(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一)从内在的内容层面来讲,宪法作为根本法表现为其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近现代以来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国家概略设定范围,避免国家权力专断滥用,以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目的决定了宪法所关注的核心内容必然是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以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1)国家的基本组织及权限。包括两个方面①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和相互关系、这是横向层面上国家机关的关系。②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及职权划分,这是纵向层面上国家机关的关系。对于国家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因此如果国家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外行使权力,或不尊重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任意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等,就构成一种违法行为。(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近现代宪法的最大魅力在于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因此现代各个国家的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设为专节。宪法所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公民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时,相应地公民对国家也必须承担一些基本的义务,以保证国家正常运转。宪法之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一方面,宪法在条文中对公民权利的列举并非意味着列举之外的权利不受保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在扩大。(3)宪法修改。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国家的体制结构,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不能随意修改宪法。因此,把修改宪法的主体、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就成为必要和必须,一方面,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保证宪法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有目的的进行变动;一方面赋予宪法在必要时变动的可能性。(二)从外在形式层面来讲,宪法作为根本法包括其效力上最高性以及制定和修改上的严格性。(1)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①宪法是法,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效力的产生在于其约束力,约束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宪法仅停留在国家的根本绝食而无约束力,也就不成为法,其最高法律效力也只是空谈。②宪法是根本法,是比其他法更高的法。因此其他法必须依据宪法制定,符合宪法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尤其是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方面,在普通法律中不得减少公民基本权利,不得增加公民基本义务。凡是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和国家机关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宪法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严格。主要体现在制定和修改的主体和程序要求方面。①宪法一般由专门机关制定。制宪经先于宪法存在,不可能由宪法进行规定,只可能通过选举产生的制宪机关来制定。②宪法修改程序一般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a、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限制。b、宪法修改程序有严格规定。★2、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宪法是怎样分类的(宪法的实质分类)以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分类标准。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1)资本主义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并维护其利益的宪法。实质虽然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但在内容上却往往规定保护全体公民,因此有一定的隐蔽性。(2)社会主义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利益,并维护他们根本利益的宪法。3、宪法关系在哪些特点(简10)★宪法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宪法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根本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多种多样,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转化为宪法关系。宪法是在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确定国家权力的归属、取得、运行的原则和范围,明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等涉及国家重大政治生活的内容,因此宪法所调整的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根本的社会关系。(二)它产生的前提是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确定了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无宪法规范也就无宪法关系,当然宪法关系的产生并不一定需要宪法的明文规定,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规范是以宪法判例和惯例表现出来的。(三)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以规定国家根本政治体制结构,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为其内容,这些都和国家发生直接的关系,因此有一方必然是国家,同时由于国家是一抽象概念,因此必然需要设立国家机关,由具体国家机关来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四)宪法关系是以宪法权利和义务,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宪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方面,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公民享有最为基本的权利以抵抗国家权力的侵害,公民享有权利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为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侵害个体自由和权利,在国家权力之间也需要形成一种制约关系。首先设立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并为它们规定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与职责内容。次点:4、怎样认识宪法的本质在宪法的发展史上,对于宪法的本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神志论(二)契约论(1)专制契约论(2)自由契约论(3)民主契约论(三)阶级意志论5、宪法的分类(一)按照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二)按效力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是否相同:刚性宪法、柔性宪法(三)依据制宪主体: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四)以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原始宪法、派生宪法(五)根据宪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思想性宪法、功利性宪法(六)以宪法是否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规范性宪法、名义宪法、标语性宪法(七)以宪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6、宪法关系的要素有哪些(一)宪法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各种组织:①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团体、企事业组织等。②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③政党。(3)国家(二)宪法关系的内容(三)宪法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财产。(2)非物质财富。名誉。(3)行为。言论。(4)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财富。民族团结。第二章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释义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宪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四、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二节主权在民原则一、主权在民原则释义二、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三、主权在民原则评析第三节分权制衡原则一、分权制衡原则释义二、分权制衡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三、分权制衡原则评析第四节基本人权原则一、基本人权原则释义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三、基本人权原则评析第五节法律至上原则一、法律至上原则释义二、法律至上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三、法律至上原则评析第六节财产神圣原则一、财产神圣原则释义二、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三、财产神圣原则评析第七节代议制度原则一、代议制度原则释义二、代议制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三、代议制度原则评析★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和精神,是制定者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是宪法规范据以存在的指导框架,通过宪法规范表现出来并贯穿于宪法之始终,体现出宪法的基本精神。★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国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最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国民、归属于国民、受国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人权内容与国家机构体系。★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三权分立原则)(10):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基本人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04):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使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任何一部宪法只能规定公民基本的人权,但通过权利推定,宪法应对所有人权进行保护,并且是人权救济的最终手段。★法律至上原则(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法治主义原则):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至上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宪法具有至上效力和最高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个人、政党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是指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的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代议制度原则(代表制度原则、代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