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管理》知识点1、相关定义:适航性: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初始适航: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民用航空器:指除军事、海关、警察等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之外的,用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其特点包括:法规性,务实性,稳健性和平衡性。3、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对初始适航负责;航空器运行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持续适航负责。4、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5、适航管理的分类及主要内容: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证件;证后监督检查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航空器的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影响着民用航空安全;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安全等级水准迈进;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7、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第一层:立法决策层--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第二层: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及航空器审定中心;第三层: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8、各部门主要职责: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航局:制定规章并监督规章的实施;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本地区内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控制与监督,包括维修单位的审查与颁证、监督,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管理,航空器单机适航审查、控制等;各航空器审定中心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航空器型号、生产许可,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和对持证人的监督。9、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适航管理涉及飞机、旋翼机、载人气球、发动机、螺旋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等的适航审定,需要相应的适航标准、管理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审查、监督,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航空器运行的审定和监督检查,也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总之,适航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适航法规、程序和文件。10、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附件为基础;以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为主要参考内容;吸收民航局已经颁发的规章和文件中的适用部分。11、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适航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二层次是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适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划分为“三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法律为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国务院通过的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这是整个民航法律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的,涉及民航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是民航总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12、初始适航管理相关规章:CCAR-21/23/25/27/29/33/34/35/36/37/53/55与运行相关的规章:CCAR-91/121/135与适航维修相关的规章:CCAR43/66/145/147CCAR-45:国籍登记管理规定;CCAR-183:委任代表管理规定13、适航管理程序: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咨询通告: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文件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14、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台执照。15、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B,登记标志XXXX(四位数字);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16、挂旗航空公司:有国家制定的,允许在其机身上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我国挂旗航空公司为国航。17、航空产品定义:指民用航空器,以及用在民用航空器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18、证件管理的基本环节: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以及颁证后对持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19、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汪,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型号认可证: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才准予进口。补充型号合格证:对已经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并且更改没有达到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时候,以STC批准设计更改。(进口航空器上进行重要改装,申请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布,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20、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格: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其中任意一个证书。PC×××A(或E,或P),PC为证件分类,它是英文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CERTIFICATE)的缩写,×××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规则是该类证件的顺序号,A表示航空器,E表示发动机,P表示螺旋桨;21、适航证类别;适航证的有效期;适航证分类: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适航证有效期:一经颁发长期有效,但每年结合航空器年检工作进行有效签署。适航证允许转让,但只能随航空器一起转让。22、特许飞行证分类;对于尚未具备颁发有效适航证的条件,但已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根据需要作特定用途飞行时,可申请颁发特许飞行证。特许飞行证分三类: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研究和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第二类特许飞行证: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航空器而调机飞行,为交货或出口航空器而调机飞行,航空器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第三类特许飞行证:对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审查,民航总局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23、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及其他型号设计更改。24、专用条件定义:如果适航部门认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而且有关安全性要求、营运的特殊适航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没有包含在现行的适航标准之中,适航部门将制定专用条件及修正案。专用条件在征求公众意见后颁发。专用条件与适航标准具有同等效力。25、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当申请人设计的航空产品的某些设计特征无法完全满足适航标准的要求,但航空产品类似设计特征具有长期安全使用的经验,或采用等效安全措施能够达到相同安全水平时,申请人可以向适航部门申请适航标准的豁免,适航部门将根据航空产品的设计特征、安全性影响,以及采用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批准豁免的申请。26、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大改”、声学(噪声)设计更改及排污/排泄设计更改。27、对型号设计更改的批准形式:型号设计“小改”通常由适航部门委任的工程委任代表批准,报适航部门备案,也有由适航部门直接批准的设计“小改”。型号设计“大改”主要有三种批准形式,一种是对型号合格证修正或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更改。第二种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是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第三种,当设计改动过大,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28、适航部门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有4种: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一起批准;其他批准方式。PMA批准不适用下述零部件:根据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项目;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为维护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29、航空产品及零部件的分类,各类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航空产品及零部件一般分三类:第一类产品是指已具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二类产品是指其破损会危及第一类航空产品安全的主要部件和机载设备,如航空器机翼、机身、起落架、动力传动装置、操纵面等,以及具有技术标准规定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第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