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和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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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和反诉状答辩和反诉人:张吉君,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妙智街123号。电话:13968616956为原告陈正胜诉被告张吉君,车宗华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吉君依法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一、原告诉称答辩人和本案其他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4261.54元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于2008年3月26日与原告结算,原告工程款实际应付76229.60元,后答辩人支付原告2万元,还应支56229.6元。但原告在2004年12月7日向答辩人借人民币265000元。于04年12月已还105000元,原告还欠答辩人160000元,这样答辩人扣除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6229.6元,原告还欠答辩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诉称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答辩人认为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及目的均合法。双方意思表示均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已履行,应为有效。如果按原告所说答辩人等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而致使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原告自己也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即然无效。那么原告已依照该合同向答辩人所收取的工程款3881199.4元应全部返还答辩人,双方重新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或损失。三、原告应返还在答辩人处的借款16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请的事实不成立。答辩人根本未欠原告工程款。而是原告欠答辩人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成立。加之原告诉称原告和答辩人均无工程施工资质致使合同无效,既然双方所依倨的合同无效,那么双方依照合同所结算的帐目、内容、方式均应无效,原告就应返还答辩人已支付3881199.4元工程款。同时应先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后,双方再重新计算该工程原告应得的误工损失而不因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计算。因此原告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也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谢!同时判令原告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此致路桥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张吉君200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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