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与资产管理若干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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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与资产管理若干制度介绍市总财务部宋长星工会经费拨缴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江苏省实施《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给该单位工会。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宁政办发[2011]84号、宁工发[2011]59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代征办法之关注点全部职工:指在各单位工会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方工作人员以及港、澳、台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征缴比例和方式: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均按照40%(含上缴省总15%),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征缴时间: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工资总额中容易遗漏的内容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伙食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属于津贴范围。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到各种费用。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另外,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国统办字[2002]20号)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含下岗)的职工中,由社保、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而由企业发入的生活费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应据此由原有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工财字[1999]27号)工资总额中容易遗漏的内容企业实行货币化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财企[2009]242号)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都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国家统计局2002年解释)业务提成:如果业务员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业务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要纳入工资总额。(保险、广告公司)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企业不纳入(税法上稿费和讲课费列入劳务报酬,而非工资薪金);学校应纳入工资总额。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补偿和生活补偿,不属于工资总额。(在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核算)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职工丧葬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防暑降温费(标准内的)、非工资性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内的〉等),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和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五险一金”不属于职工工资总额(个人代扣代缴部分除外)。但商业保险属于工资总额。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问题(宁工发[2005]83号)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会籍由用工单位管理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拨付本单位工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务公司加入工会的,其会籍关系由用工单位代管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中用工单位留70%,另30%给劳务公司工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被输入用工单位但未加入工会组织的劳务工,由用工单位依据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其中40%由用工单位上缴;60%拨付本单位工会。如何开工会经费票据上缴40%部分,通过地税网上系统打印出缴费票据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提取的工会经费只有取得合法票据才能在税前抵扣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60%部分,是由基层工会到中间层次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所开具的票据不加盖公章,由收取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加盖公章。没有组建工会的单位应抓紧组建工会,以便合法使用60%工会经费。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97号)关注点施行时间:2010年7月1日。专用收据使用范围:(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其他收入。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工会经费收专用收据是中央财政票据。《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中央财政票据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27种)和其他财政票据类(8种,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其中,捐赠、会费、资金往来结算)。财政部《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2010年1月1日执行}按来源分八项收入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按支出功能分八项支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关注点借出款核算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办好抵押手续资产负债表中01表附表1——往来款项明细表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特别是借出款及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会计要搞清往来款项时间、具体内容及金额出纳与会计职责会计交接会计报表要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宁工发[2010]108号)(关注点)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原则(24字):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原: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各级工会的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各级工会用部分结余经费进行投资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经济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职能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预算。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投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宁工发[2009]126号(关注点)基层工会收支明细表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关键能否对工会经费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民主监督权。与《工会会计制度》相比: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少政府补助收入;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支出少补助下级支出和行政支出少行政支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四个“不得”: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总工办发[2009]3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宁工发[2010]119号)2012年底前,全国各级工会要全面完成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建设。市总文件按机构人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电算化管理,共40条进行考核。市总推进机构设置和财务主管人员待遇。“区县总工会应设置财务部,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市总直属公司企业工会的会计主管人员,应享受科级待遇。”第30条:没有“小金库”或账外账行为“小金库”概念: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唯一标准: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小金库”表现形式:一是违规收费、罚款及摊设立“小金库”;二是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三是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四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五是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六是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七是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关于转发《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工通[2012]8号)关注点暂行办法共计十章48条工会行政单位:指依编制机构确定的,对工会行政事务行使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的工会机关,包括县级地方发上各级总工会(含驻会产业工会)、总工会派出机构;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在本办法中视为工会行政单位。工会行政性资产:指由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最终所有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行政性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管理原则: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总工办发[2011]55号)关注点工会行政单位不得用工会行政性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工会行政性资产,其工会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利用工会资产取得的出租收入属于工会经费的收入范畴,不属于财政非税收入。)工会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会行政单位与工会组织外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工会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上级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各级工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试行)(总工办发[2011]55号)关注点处置基本方针: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审慎、有偿、公开、公平、公正权限:1、涉及转让、拍卖、置换、转变土地用途变动等处置行为,必须由省总审核同意后报全国总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审批;2、因工会组织合并、分立需要在工会组织内部转让、拍卖、置换、转变土地用途变动等处置行为,金额1000万元以上由省总审核报全总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总审核报省总审批;3、土地使用权不变,只对地面附着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改造、重建的资产处置行为,省辖市市由省总审批;县级工会由所属省辖市总审批,并报省总备案。阳光工资、绩效工资改革后如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意见》(宁工发[2010]50号)分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工会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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