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安全问责力度,落实从严管理安全环保部二○○九年二月《工伤事故管理办法》EG/GL1724-2009该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1、是制定过程耗时最长的管理办法(3年内3次修改)2、办法中最关键、最敏感的是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大;3、对事故的等级、报告的内容、时限,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时限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事故范围扩大,事故报告时限更严,增加书面快报制度。4、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对事故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5、充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科室、领导的责任。一、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武钢集团鄂钢公司所属单位。三、有关文件依据1、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2、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4、武钢(集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2008年12月9日四、有关术语1、工伤事故——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以及被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他人身伤害事故。2、职业病——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死亡事故——在一次事故中有死亡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一般伤亡事故——在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或3—9人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一年内重复发生或3人及以上急性职业重度中毒的,视同工亡1人事故。5、较大伤亡事故——在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或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的事故。五、事故报告基本程序、时限1、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情况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在8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死亡事故3小时内报送)。(事故单位报告程序、时限)2、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环保部将事故情况立即报告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和集团公司总调度室。事故单位在十五日内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3、重伤事故报告程序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应在当日将重伤事故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应立即将重伤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有关领导。事故单位在十日内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4、轻伤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当班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生产部(中、夜班报生产部调度室)。事故单位在五天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鄂钢工伤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登记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六、事故调查程序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现场标识。2、现场调查a)物证搜集;b)事故事实材料的收集;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d)证人材料收集;e)现场影像资料;f)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实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不得破坏、伪造事故现场;(2)不得毁坏各种证据、提供虚假证人材料和检测检验数据;(3)不得篡改原始记录和有关事实材料。4、死亡事故的调查程序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指定人)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环保部、工会、综合管理部、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纪委监察室等职能及专业部门、事故单位成立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工作。5、重伤事故调查程序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公司工会、综合管理部、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纪委监察室及其他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6、轻伤事故的调查程序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本单位安全、设备、技术及其他职能、专业科室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七、事故处理原则事故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管理要求,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1、死亡事故处理程序根据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作出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2、重伤事故处理程序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作出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3、轻伤事故处理程序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有关事实、标准,作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八、工伤认定1、发生人身事故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安全环保部向鄂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鄂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认定为工伤的,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用人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2、用人单位组织工伤认定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b)用人单位申请报告;c)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d)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e)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f)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g)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h)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i)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j)受伤职工个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k)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认定为工伤:a)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醉酒导致死亡的;c)自残或自杀的。6、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申报为工伤”或“不同意申报为工伤”的意见。7、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8、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9、新伤职工的工伤治疗,由事故单位到安环部开具《鄂钢职工工伤治疗证明》;旧伤复发职工的工伤治疗,由事故单位持伤者本人申请及医疗单位的诊断结论,到安环部办理《工伤职工伤情卡》。九、工伤事故责任追究1、对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基本收入等同于岗位工资,下同):序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1造成轻伤行政记过,岗位工资下降40%3个月2造成重伤行政记大过,岗位工资下降50%6个月3造成1人死亡或2-3人重伤留用察看1-2年,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4造成2人死亡或4人重伤及以上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事故管理责任者处理重伤1人死亡1人或一次事故重伤2—3人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或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一次事故重伤4人及以上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车间主任、工段长、党支部书记免职撤职撤职,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撤职,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主管科室负责人记过,岗位工资下降40%3个月记大过,岗位工资下降50%6个月;免职撤职,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撤职,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厂主管领导警告,基本收入下降40%2个月,否决年风险收入10%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否决年风险收入50%撤职,否决年风险收入100%,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撤职,否决年风险收入100%,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厂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基本收入下降40%1个月,否决年风险收入5%、8%、10%记大过,否决年风险收入50%引咎辞职、撤职,否决年风险收入100%撤职,否决年风险收入100%,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基本收入下降20%1个月通报批评,基本收入下降30%2个月警告、记过、记大过、引咎辞职,否决年风险收入5%~100%撤职,否决年风险收入100%,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2、对伤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扣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20%,另扣公司主管部门月工资总额5%,扣其他部门月工资总额3%;发生较大伤亡及以上事故,扣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20%两个月,另扣公司主管部门月工资总额10%,扣其他部门月工资总额5%(其中对保卫部只考核管理人员)。4、发生重伤事故,按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扣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4%、5%、8%。5、发生轻伤事故,扣责任单位月工资5000元;年度轻伤指标超标的单位,每增加一起轻伤事故,扣责任单位月工资8000元,并扣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当月基本收入5%—30%。6、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工伤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a)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属工亡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b)迟报事故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下表规定追加处理事故类型责任对象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1人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主要负责人扣当月基本收入5%~20%基本收入下降20%1-2个月,否决当年风险收入5%-10%基本收入下降40%1-3个月,否决当年风险收入10%~20%引咎辞职,否决当年风险收入20%~40%,并按事故调查组意见追加处理十、事故统计及结案1、各单位必须按月填写“鄂钢人身事故月报表”,当月事故统计报表必须在次月2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2、职工负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3、各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动态管理台帐,并妥善保管职工工伤档案。4、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重伤或死亡的,单位应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5、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a)《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b)《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