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教育事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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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嵊州市教育事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嵊州市教育体育局二○○七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事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财会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三条教育事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财会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照章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五条教育事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会计核算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第六条学校(单位)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制订、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学校(单位)财会业务工作,除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八条学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财会岗位第九条市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会机构统一管理。各学校只设报账员,在2校长(园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核算中心报账。第十条财会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可设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会计、出纳两岗不准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市属学校(单位)、镇乡(街道)各学校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确需任免和调动的,应经市教育体育局同意。第十一条学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单位)领导人的近亲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近亲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二条学校(单位)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会计活动,由学校财会机构统一领导。第十三条各校(单位)应从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分清职责,严明纪律,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十四条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有关进修培训,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各学校(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十六条对于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七条会计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一)、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做好单位经费收支核算、发票凭证的审核、整理、归类与汇总,登记有关收支辅助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正确、账目清楚、结报及时。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向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市教育体育局或者审计等有关部门报告。(二)、协助行政领导人制定、实施会计人员内部岗位责任制与稽核制度,按财务制度的要求,经常检查各岗位的核算工作。参与拟订、编制、执行学校(单位)综合预算收支计划,分3清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管理。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单位财产清查工作,总结经验,揭示存在问题。年终应做好经费决算情况的总结报告。(三)、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有关表册上报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备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向本校(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隐瞒截留、挪用、侵占应当上缴国家的资金;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拨款;不利用职务之便借公济私、贪图钱财,挥霍公款;不违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五)、负责各种票据领购、保管、核销工作。保管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六)、参与审查、拟订经济合同、协议文本及其他经济文件。(七)、保管部分签发银行支票所用的印章。对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加管理,专设登记簿记载,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对空白、缺号票据要定期检查,严防流失。(八)、严格控制备用金限额。(九)、负责编制本单位教职工工资、奖金等发放表等事项,办理住房公积金、医保基金、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代扣代缴业务。(十)、负责到教育核算中心办理单位借款和日常收支的结报手续。(十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好和及时移交会计档案,办好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和机构撤并时的交接工作。第十八条出纳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结算业务。(二)、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相关手续,审查收支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三)、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各校(单位)行政账出纳备用金应控制在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规模较大的学校(在24个班级及以上)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四)、严格执行“日清周报”制度,即按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周和会计结报一次。与会计结报账目时,必须填列“经费收支结报单”。(五)、不得“坐支”现金。各项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财政专户、教育核算中心账户或开学收费专用账户。4(六)、可以支付现金的范围为:1、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其他零星支出及国家政策规定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开设工资帐户的学校(单位),学校发放的各种补贴一律进入工资帐户。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付款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七)、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填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其报销期限和支用限额,并由领用人出具领据。逾期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应及时收回。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及其存根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重新填写的支票存根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支票遗失时,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授权支付账户)和《现金日记账》以及有关备查账本。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如有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账目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填写“核算单位备用金余额核对表”,并连同授权支付账户银行对账单一起交本单位会计核对。(九)、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十)、有外币业务的学校(单位),应按币种不同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十一)、负责保管单位领导人委托代管的印签和按规定领用的银行支票、收款票据。(十二)、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必须保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若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十三)、负责单位日常经费报销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奖金、补贴等发放工作。(十四)、负责单位收入发票填开结报工作。(十五)、协助会计到教育核算中心办理日常收支的结报工作。(十六)、单位应加强财会室的安全工作,设置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设备。出纳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第十九条学校(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银行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5必须分开保管。第二十条单位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学校(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三章会计凭证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要素:1、凭证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内容摘要;7、数量、单价和金额;8、外文的应译成中文。第二十二条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三条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名;其他货币支付业务的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的签字(如果经手人是出纳,还必须由证明人签字);凡属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物品的须附审批书面资料。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第二十四条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采用套写方式,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注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票据簿用完后,其存根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的医药费、公出借据,必须作为原始凭证予以保存,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退还学生收费时,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收据。第二十六条经上级批准和对外洽谈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有的文件需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及有关文件的其他名称,或者将复印件作为附件。第二十七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校(单位)领导人、财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数量、金额等内容才能报销,也可以盖有签发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存根或记帐联复印件作为6报销依据。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学校(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原始凭证报销。第二十九条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记账凭证的后面,在其他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也可采取填制二、三张记账凭证,加编分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由几个学校(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学校(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费用分摊情况。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第三十条已经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经审核科目使用和数字正确无误后,应按序打印一份附于相对应的原始凭证之上,然后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编号,由装订人在封面盖章。对数量较多的同种原始凭证(如杂费收据、医药费报销凭证),可单独装订,同时在记账凭证的备注栏注明“附件另订”和装订本名称及编号。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各全额拨款教育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各学校(单位)及其所属事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同时列入集中核算的范围。目前除独立核算的工会、食堂及后勤服务企业经费外的所有教育经费均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会、食堂由学校(单位)单独建账、自行核算;按规定需单独建账的基建项目,由教育核算中心负责资金管理和票据审核及建账,并按季向教育体育局和财政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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