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______独立–自由–幸福编号:16/2003/QH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从2003年10月21日至11月26日)_____建筑法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51/2001/QH10号的决议书进行修改补充通过的1992年宪法;本法对建筑活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第三章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第四章建设勘察设计第五章工程建设第六章承包商选定和建设合同第七章国家对建设的管理第八章奖励和违犯处置第九章执行条款2第一章:总则第1条。调整范围本法对建筑活动,建筑活动和单位、人员投资建设工程的权利和义务拟定规定。第2条。运用对象在越南领土上从事建筑活动和投资建设工程的国内外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法。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签约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与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就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第3条。词语解释在本法,下列词语的解释如下:1。建筑活动包括编制建筑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勘察,工程建设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管理,选定建筑活动的承包商及其他跟工程建筑有关的活动。2。建筑工程是由人类劳动力,建筑原材料,工程安装的设备,与土地连接定位,可以包括地下部分、地上部分、水下部分、水上部分,按照设计来建造等结晶出的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程、房屋、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工程。3。工程安装的设备包括工程设备和工艺设备。工程设备是按照建筑设计在建筑工程进行安装的设备。工艺设备是按照工艺设计在建筑工程进行安装工艺流水线的设备。4。工程建设施工包括对各个新建、装修、改造、迁移、修补、复苏等建筑工程,拆除、保用、保修等工程进行建设和安装设备。5。技术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交通、通讯、能源供应、公共照明、供排水、废物处理等系统及其他工程。6。社会基础设施系统包括健康、文化、教育、体育、贸易、公共服务、绿树、公园、水上等工程及其他工程。7。红线划分是在规划图和实地上进行划分的界线,用来就工程建筑用地与交通道路或其他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用地进行划分。8。建筑划分是在地段上允许建设工程的界线。9。建筑规划是都市空间和农村住宅、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布置工作;给在各领土上生活的人民设立了合适的生活环境,保证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和谐结合,满足各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防、安宁、环保。建筑规划通过建筑规划图案体现包括图表、图纸、模型和说明书。310。区域建筑规划是对一个省或跨省行政地界的范围内进行组织住宅系统、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满足每个时期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11。都市建筑总体规划是都市空间、都市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都市社会基础设施等组织工作而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保证每个区域和国家在每个时期阶段的国防、安宁。12。都市建筑细节规划是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内容具体化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提供信息,工程建筑许可证颁发,土地交接,土地出租等来开展各个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工作。13。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是农村住宅空间、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社会基础设施等布置工作。14。农村居民地是多数家庭户在某些地区境内包括社村、村、庄、村落、岙、邑、小山村、民族村等(下列统称为村),由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条件、文化、风俗、习惯和其他因素组成的,以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为连接一起居住。15。都市设计是就总体规划、都市建筑细节规划关于都市工程建筑、功能区、道路及其他都市里公共空间的景观建筑进行内容具体化工作。16。工程建设投资报告是向主管机关申请投资许可的工程建设投资文件。17。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是由有关出资为新建设、扩大或改造各建筑工程的建议组成,其目的为在指定时间内可发展、维持、提高工程或产品服务的质量。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说明部分和基础设计部分。18。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报告是指按规定而提出基本要求的简略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19。建设规准是建筑活动中采用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强制性规定。20。建设标准是由主管单位颁发或承认在建筑活动中采用的技术标准、经济技术定额、从事技术工作程序、各指标、各技术指数和各自然指数等规定。建设标准包括必须使用的标准和鼓励使用的标准。21。工程建设的业主是用于投资建设工程的资本业主或是资金使用管理受权人。22。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是当任建筑活动合同的一方时拥有足够建筑活动能力、从事建筑业能力的单位、人员。23。建设总包商是直接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签署合同以便承担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一种工作或全部工作的承包商。建设总包商包括下列主要形式:设计总承包;工程建设施工总包商;设计和工程建设施工总包商;设计、工艺设备供应和工程建设施工的总包商;编制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设计、工艺设备供应和工程建设施工的总包商。424。建筑活动的总包商是直接与工程建设的业主签定合同的承包商,落实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中一类工作的主要部分。25。建筑活动的分包商是与总包商或建设总包商签定合同承包商,落实总包商或建设总包商的一部分工作。26。独立住宅是在法律规定属于家庭或个人使用权的土地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工程。27。基础设计是个文档包括体现基础设计办法而确保满足编制投资总额的条件及作为下一步工作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28。施工监督是设计人在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当中进行的监督工作以便保证完全按照设计来施工。29。建筑工程故障是超过允许安全限制使建筑工程存在崩溃危机、已经崩溃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不如设计可用工程的故障。第4条。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保证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建造工程;保证工程的美观、环保和整体景观;符合于每个地方的自然条件、文化社会特点;把发展经济社会结合于安宁国防;2。遵守建设规准、建设标准;3。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消防和环保;4。保证每个工程配套建设,技术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建设;5。保证建设节约、有效、防止浪费、损失及其他消极现象。第5条。建筑工程分类和级别1。建筑工程得以分成工程类型和级别。2。建筑工程类型按照使用功能分类。每个工程分成五级包括特别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3。工程级别按照工程类型的规模、技术要求、原材料和工程寿命来分类。4。建筑工程分类和级别由政府规定。第6条。建设规准,建设标准51。建设规准、建设标准的系统要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签发或承认才能在建筑活动中统一使用。2。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各建设规准、建设标准。在采用国外建设标准的情况下,要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准。3。单位、人员可以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提出有关建设规准、建设标准的研究建议以便颁布或承认。第7条。从事建筑业能力和建筑活动能力1。从事建筑业能力对参加建筑活动的个人给予规定。建筑活动能力对参加建筑活动的组织单位给予规定。2。个人从事建筑业的能力根据由合法专业培训单位确认的专业水平、经验、职业道德等因素分级。在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的个人,在独立工作时要有合适的执业证书以及要对自己工作承担个人责任。3。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能力根据单位里从事建筑业能力的个人、建筑活动经验、财政能力、设备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分级。4。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从事建筑活动的国外单位、人员应满足本条1,2和3款所规定的条件,并且领取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5。单位建筑活动的能力、个人从事建筑业的能力和颁发建设执业证书给个人符合于工程类型和级别的工作等由政府规定。第8条。监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1。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的各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人民政务会、人民政务常委会、人民政务会的各个部门、各级人民政务会代表等在各自的任务和权限的范围内负责监理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2。越南国家阵线及其成员单位在各自的任务和权限的范围内负责宣传、鼓励人民执行和监督有关建设法规的实施。第9条。建筑活动的鼓励政策国家扶持和鼓励单位、人员研究采用先进建筑科技和工艺、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给在偏远地区、特别贫困地区和洪水区按规划实现建筑活动的单位、人员创造良好条件。第10条。建筑活动中被严厉禁止的行为在建筑活动中严厉禁止下列行为:61。在建设禁止区内建筑工程;在法律规定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提防、能源、文化历史遗迹等保护区及其他工程保护区的保护走廊上侵占建设工程;在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暴洪等区域建设工程;用来克服此现象的建筑工程除外。2。不按规划建设工程,违犯建筑划分线,违犯地面基础高度;必须有许可证的工程却没有建筑许可或不根据已领取建筑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工程;3。建筑活动的承包商拥有的从事建筑业能力、建筑活动能力超过条件;选择不够条件从事建筑业能力、建筑活动能力的承包商来实施工作;4。不按照建设标准、规准来建设工程;5。违犯各个建筑中的人命安全、财产和环保等规定;6。扩大、侵占公共空间、公共区域、通道及其他建筑规划已取得审批及公告的场地;7。建筑活动中行贿、受贿;投标安排以牟利,投标不正交易,串通投标,竞标中出价低于建设成本;8。滥用职务权力,违法建设,纵容或包庇违法建设;9。妨碍合法的建筑活动;10。有关建设法律违犯的其他行为。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一项:一般规定第11条。建筑规划1。建筑规划要编制审批作为下一步建筑活动的依据。建筑规划可为五年、十年和长期发展趋势编制。建筑规划应当定期检讨调整以便符合于每个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筑规划的调整要保证建筑规划前者已经编制和审批过的继承性。2。国家保证国家预算资金及具备为编制建筑规划工作服务调动其他资金来源的政策。国家预算资金在每年年度计划进行平衡工作来做区域建筑规划、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和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不属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各个功能区详细规划按经营方式执行。3。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在行政地界内自己管辖的区域举行编制建筑规划,作为各个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据,开展各个=建设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4。在各级人民委员会不够能力条件实现设置建筑规划任务、建筑规划调整任务、建筑规划审批、建筑规划调整的情况下就邀请专家、租用咨询来执行。5。所有单位、人员应当遵守已经通过国家主管机构批准的建筑规划。7第12条。建筑规划分类1。建筑规划分成下列三种类型:a)区域建筑规划;b)都市建筑规划,包括都市建筑总体规划和都市建筑详细规划;c)农村居民地建筑规划。2。建筑规划编制程序、文件和各图纸比例、每一个建筑规划编制的单价由政府规定。第13条。建筑规划的一般要求建筑规划要保证下列要求:1。符合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他行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细节规划要符合于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国防安宁,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动力;2。在合理开采和使用天然资源、土地及其他符合于每个发展阶段的自然条件、历史、经济社会特征,国家科技工艺进展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布置领土空间;3。建造舒适、安全和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满足人民物质和精神越来越高的生活;环保,保护各个文化遗产、文化历史遗迹、自然景观,保留和发展民族文化特色;4。给计划、投资管理和吸收投资等工作奠定基础;管理、开发和使用各都市里的建筑工程和农村住宅。第14条。建筑规划设计的单位、人员的条件1。举办建筑规划设计要满足下列条件:a)具备着建筑规划设计活动注册;b)拥有足够合格的建筑规划设计能力条件;c)个人担任建筑规划项目主任、建筑规划项目专业设计主任应当拥有从事建筑业能力和符合每一类建筑规划的执业证书。2。个人独立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专业能力,建筑规划设计的执业证书;b)具备着建筑规划设计的执照。政府对个人独立从事建筑规划设计的建筑规划设计活动范围另有规定。8第二项:区域建筑规划第15条。区域建筑规划的任务1。设置区域建筑规划任务的责任规定如下:a)建筑部设置重点地区、跨省区的建筑规划任务,收取各部门和有关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呈递政府总理批准;b)中央直辖省市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