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的法治与德治关系探讨内容提要:“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有效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功能上都是有其各自限囿的,都有失灵的地方。当法律失效的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法律的不可替代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同样道德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律,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进行了简述,其中包括了德治与法治的概念以及起源,其次阐述了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必要性,再次主要分析了我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之后论述了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最后论述了结语。关键词:法治德治法律必要性关系目录一、法治与德治的概述.........................................................1(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1(二)法治与德治的起源.......................................................1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必要性...................................................2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2(一)法治与德治的区别.......................................................31.法治具有强制性............................................................32.德治具有非强制性..........................................................4(二)法治与德治的联系.......................................................41.德治是法治的补充...........................................................52.法治是德治的保障...........................................................53.德治与法治的统一...........................................................6四、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7(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作为价值基础.....................7(二)运用立法、执法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7(三)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规章,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8(四)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8五、结语...................................................................8参考文献...................................................................91正文一、法治与德治的概述(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在内,所有人都必需遵守法律。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1在我国,法治表现为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行为,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二)法治与德治的起源“法治”与“德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与“儒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及思想的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法治”与“德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百家争鸣之中。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局面下,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热情一边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纷纷提出了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儒家德治思想的孕育和发展成熟,主导了中国德治思想的发展方向,构成了中国德治传统的主要内容。儒家的德治思想垂范两千年而不衰,是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两千年的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春秋时期,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尚未发展成为独立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特别指出的是,《管子》反复强调法是适应君主的需要而起源。具体说来,法的作用有这么两点需要特别强调,一是《权修》篇认为,法的作用在于它是用来建立朝廷威望的,即[1]盛湘鄂:《关于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理性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16卷第6期第96页。2“法者,将立朝廷者也。”而建立朝廷威望的目的在于“尊主行令”;二是法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可以利用老百姓为君主效力,即《权修》篇所说:“法者,将用民力者也。”“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法治思想应该是管子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变化的新发明。管子及其后来的法家都强调经济和法治对政治的根本意义,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即反对儒家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他们认为,伦理无法信任,不能被当做政治的根本;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其生效太过缓慢而变得微乎其微。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必要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在现在这个社会,人情味变得越来越少,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对全民道德的考验,我们要呼吁社会,在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时代,道德不能丢。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2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2]贾应生:《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87页。3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3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个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而且必须相互需要。(一)法治和德治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1.法治具有强制性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3]苏盾:《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理论月刊》,2003年第12期105页。4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2、德治具有非强制性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