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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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1、规范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工作,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2、加强企业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第二条成本费用核算依据1、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内部会计制度》。2、有关的消耗定额、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政策文件。3、企业内部的经营特点以及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要求。第三条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下列要求。1、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2、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3、成本费用核算应当为企业未来决策提供有用信息。4、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5、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6、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7、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第四条合理确定消耗定额进行成本费用核算的前提就是制定企业各项消耗定额,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1、企业的材料消耗定额,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消耗定额。2、劳动定额,包括产品生产工时、消耗定额、产品产量、劳动生产率、停工率等方面的定额。3、设备利用定额,包括各种机器设备的利用率等。4、费用消耗定额,包括各种制造费用的消耗定额。第二章成本费用核算组织体系第五条本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主管领导(总会计师)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职能部室、生产分厂或辅助生产部门、工段或班组)一级核算的成本管理体系,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全厂成本核算工作,各分厂、部门负责登记、整理有关原始资料,填报有关原始凭证,并进行初步审核、整理和汇总。第六条本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财务管理部部长受总经理委托具体组织开展各项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成本核算会计在财务管理部部长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成本费用核算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事宜。第七条各成本核算部门根据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需要,设置专职成本核算员或指定专人兼任,以开展本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业务。第八条各成本核算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成本核算工作,健全原始记录,制定并修订各项定额,对上报财务管理部的成本费用核算数据全面负责,并配合财务管理部开展各项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第九条成本核算人员的工作内容。1、按照规定设置成本核算项目,做到结构合理、项目齐全。2、收集、整理成本核算数据,按规定项目、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准确计算、编报、分析、预测和控制成本费用。第三章成本费用核算对象、方法和项目第十条成本核算对象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第十一条费用核算对象包括:1、期间费用(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2、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成本费用核算方法:1、对能直接归属某个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分配列入相应成本对象的成本中。2、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成本费用采用分配的办法进行归集,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人员比例、工作量比例予以分摊。3、采用品种法作为成本费用计算方法,品种法即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特点包括以下4个方面。(1)以“品种”为对象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2)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3)以“品种”为对象归集和分配费用。(4)以“品种”为主要对象进行成本分析。4、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的变更必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方可进行。第四章生产成本核算第十三条根据实际产量和实际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第十四条生产成本核算要求1、采用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产品成本计算必须还原实际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实际成本。2、划定本期产品成本和下期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待摊和予提费用。3、划清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虚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4、凡是规定不准列入成本的开支,都不得计入产品成本。5、按成本费用发生项目进行归集,归集过程中保持成本核算与实际生产经营进程的一致性。第十五条生产成本核算程序1、根据各部门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收集、确定各种产品的生产量、入库量、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盘存量以及材料、动力消耗、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2、根据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进行归集。3、将归集的费用予以结算和分配,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直接记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照产量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4、期末有在制品产品,应将归集起来的生产成本按产值在完工产品和在制品之间分配,从而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第十六条材料成本核算1、材料成本包括材料购买价格、运杂费、装卸费、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2、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月末将消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调整为实际价格,材料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分摊。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100%发出材料成本差异=发出材料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发出材料实际成本=发出材料计划成本+发出材料成本差异3、凡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确定的,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间直接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分厂(部室)根据材料用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有关项目进行分配。第十七条燃料和动力成本核算动力分为外购和自制两种,动力费用根据能源管理部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以计划价格进行分配,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气等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有进行分配。第十八条直接职工薪酬成本核算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中,不能直接认定的按部门、分厂进行归集和分配。由财务管理部编制“工资和职工薪酬汇总分配表”,计入“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有关项目。第十九条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1、核算原则辅助生产车间(部门,下同)应单独核算成本并进行分配。2、核算办法辅助生产车间(部门)生产的水、电、汽及提供的劳务等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制造费用),通过计划成本分配法将辅助生产费用按计划单位成本和各受益部门耗用辅助生产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数,向各受益部门分配;按计划单位成本分配转出的辅助生产费用与辅助生产部门实际发生的费用之间差额转入管理费用或分配给辅助生产以外的受益部门承担,或者由财务管理部统一对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第二十条在制品成本的核算1、在制品的成本核算,设置在制品实物台帐,记录各种在制品的投料数量,各个阶段及工序中的在制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废品数量、转出数量、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在制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2、根据每月在制品的实际结存数量和折合成品量正确计算在制品成本,在制品一般只计算原材料成本,生产不均衡,在制品期初期末变动大的产品,在制品可留至“制造费用”。完工产品与在制品分配费用的方法,采用约当产量法,月末按照在制品的完工程序折合成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制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第二十一条分厂成本和公司成本的计算和报表。1、分厂成本计算要根据各分厂的生产组织类型及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根据有关部门转来的原始凭证和会计核算资料,分产品按项目归集和分配费用。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月向财务管理部报送分厂成本报表。2、工厂产品成本是根据各分厂上报的成本计算表按产品分成本项目进行汇总,调整产品成本差异、劳务差异,编制工厂产品成本计算表。第五章制造费用核算第二十二条因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归集,凡能直接认定用于产品生产的制造费用,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不能直接认定的,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制造费用的分配选择生产工人职工薪酬的方法进行分配,基本公式如下:制造费用分配率=生产单位制造费用总和/分配标准总和应分摊的制造费用=分配标准数*制造费用分配率第二十三条制造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折旧费、物料消耗、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印刷费、环保费用、车辆使用费以及生产部门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间接生产费用。第六章期间费用核算第二十四条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类。第二十五条销售费用核算主要是核算对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第二十六条销售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销售部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印刷费、销货运杂费、其他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商品损耗(减溢余)、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销售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管理费用,核算分、子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行政管理费用和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企业经费等。第二十八条管理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外宾招待费、车辆使用费、运输费、土地租金、文化教育费、医疗卫生费、社区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技术使用费、土地(海域)使用及损失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国人员经费、咨询费、诉讼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招投标费、环境卫生费、外部加工费及其他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各种管理费用。第二十九条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第三十条财务费用核算的内容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手续费等,不包括应当资本化的一般借款费用。第三十一条财务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1、利息支出。(1)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企业向国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长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应付债券利息、汇票贴现利息、应付票据利息、融资性应付款利息支出及逾期贷款银行加息(不含滞纳金、罚息)。(2)为购建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不在本项目核算。(3)利息支出设“国内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外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付债券利息”、“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融资性应付款利息支出”、“预计弃置费用利息”及其他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2、利息收入。企业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贴息收入等。企业购买国债、其他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收益”项目核算。3、汇兑净损失。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外币兑换差额。本项目设“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两个细目,分别核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外币兑换损失及收益。第7章其他成本和费用核算第三十二条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指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与包装物的成本、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成本、代购代销手续费、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转供动力支出、来料加工支出、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第三十三条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手续费、为筹集贷款支付的担保费、为筹集贷款履行承诺而发生的费用、办理抵押贷款发生的费用、购买银行票证支付的费用及发生的现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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