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二版)讲授吕波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关键术语电子合同电子“代理人”确认收讫点击合同电子错误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征1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2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3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三、电子合同的分类1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2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主要可以分为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1扩大解释法2“功能等同”法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成立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一)一般原理(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1网络广告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一)一般原理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二)承诺的撤回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确认收讫规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为未发送;(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出的内容一致;(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什么是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生效要件•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思考一下我不是太喜欢我现在住的房子,如果有人开价合理,我一定会把它卖掉。我打算把我的汽车卖给你,你有兴趣吗?以下例子是否是要约?例(一)陈先生: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要约邀请)张先生: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块卖给我吗?(要约)陈先生:那就一言为定(承诺)。例(二)陈先生: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手表以100块卖给你,你买不买(要约)?张先生:那就一言为定(承诺)。要约的法律效力在哪些方面?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存续时间要约的存续时间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需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第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为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消?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这种撤回可能吗?要约的撤消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什么是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什么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电子合同便告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合一个阶段。一、承诺的概念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电子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二、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达到时间适用以下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的延迟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三、确认收讫与承诺案例:(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案案例分析案例: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案美国柯瑞兴药房诉乐德药厂一案,检讨了电子信息的收到记录是否能构成合同的承诺表示。此案是电子合同纠纷案,尽管它不涉及传真、电子邮件或Internet。当事人所用订约工具是交互式电话,但其原理是完全一样的。案例该案中卖方乐德药厂是药品生产商,曾设置了一个计算机订单输入系统(Telgo),可让客户用电话键远距离下订单。客户可在其办公室,直接打电话到Telgo,通过按键下订单。2003年5月19日买方柯瑞兴药房(药品批发商),得知20日乐德药厂的DTP疫苗,将从每瓶51元涨到171元,就立即打电话到Telgo,订购1000瓶。Telgo通过自动发出订单跟踪号码,回应了柯瑞兴药房。然而,几天后乐德药厂拒绝履行订单。因此药房起诉药厂,称对方违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未成立。理由是药房下的订单是购买要约,但药厂没有承诺。换句话说,药厂没有对销售1000瓶的要约表示同意。药房辩解认为,Telgo的跟踪号码就是承诺。但是法院拒绝了这一理由,认为该号码只是管理信息,并不是清晰的承诺。法院通过考察以前乐德药厂与柯瑞兴之间的通讯的条款和环境,强调了其结论,药厂曾清楚的表明,要约只有在承诺后才有效。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卖方自动发出的订单跟踪号码性质的认定。法院提示,如果Telgo发出的电子跟踪号码,确实代表承诺,合同就产生了。但双方并没有对一般的跟踪号码给予定性。如果用电子商务数据电讯制度关于“收到告知”的规定来看,该号码只是“收到告知”的一种具体的形式,它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但并不代表卖方对信息的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时合同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为什么要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案例本案中,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一、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一)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二)当事人订约能力的认定1自然人订约能力的认定2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订约能力的认定二、电子自动交易(一)电子自动交易概述(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电子代理人”问题电子代理人的含义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应用实例某大型零售商A公司以计算机管理库存商品。A公司销售的特定产品(如洗涤剂),是由B公司供货。其洗涤剂的订单或收单,则通过EDI系统,由双方公司的计算机自动进行。就此,A公司与B公司间先签署书面的基本合同,其中约定:A公司销售的特定产品(如洗涤剂)存货不足时,经采购负责人决定,计算机就会自动向B公司下订单。与此相对应,B公司收到该订单后,无需销售负责人的决定,即由计算机自动接单,成立个别的买卖合同。同样,当B公司该产品新生产批次完成后,计算机也立即自动向A公司发送该产品可以供货的提示。电子代理人的实质电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电子代理人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执行地却是人的意思表示,或根据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思考:电子代理人能否代表当事人订立或履行合同?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后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当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责任?案例分析:电子“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恒通商贸公司被告:华康化学用品公司恒通商贸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一大型跨国零售企业,为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决定开展电子商务,建立一套自动的交易系统。于是,甲公司开始采用电脑管理所有库存商品,包括库存商品的数量、入库、出库、订单的传送等均由电脑自动操作完成。华康化学用品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大型洗涤剂生产商,其生产的某家用洗涤用品在甲公司的销售状况非常好,交易量特别大。为此,甲、乙公司于2005年5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洗涤用品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由双方电脑自动进行。就此.双方达成并签署了一个书面合同,其中约定:甲公司洗涤用品存货不足时,一经甲公司采购负责人决定,甲公司电脑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计算机会自动提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需特定的人同意,电脑便自动接单。随后,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合同同时还约定,乙公司一有新品产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