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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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工程施工安全,确保工器具的正确选择、检查和使用,规范对工器具的管理,依据有关行业标准和日照供电公司工器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器具”系指各种专用工具和常用工具以及安全工器具。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工器具的购置、验收、配备、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配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输变电工程公司仓库工器具管理。第二章购置及验收第六条列入公司计划的工器具由生产技术部、工程部组织,由材料供应部统一购置,所购置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采取招标的方式购置所需的工器具。第七条采购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一)必须对制造的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2(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工器具的备品、备件。(五)新购产品必须提供以下证件:①出厂试验合格证;②产品鉴定合格证书;③使用说明书。(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技术部、工程部派人参加(安全工器具由安监部负责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第九条各部室、施工队、车间、班组对所购置、使用的工器具,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材料供应部反映,查实后,将不再采购该产品。材料供应部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建议取消该产品准入资格。(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第三章入库第十条新购置工器具必须履行入库手续后方可借出使用;第十一条工器具入库须依据“工器具入库通知单”“随货同行单”等凭证。3第十二条工器具进库后及时准确的核对相关信息,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等,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若有误差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库存工器具到货验收无误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规格、生产(供货)厂家、接收日期等。第十四条库存工器具应按照分类进行分区储存,同一名称的物资按照规格大小顺序排列,做到标记明显,存放合理,整齐整洁,过目成数。第四章出借与归还第十五条工器具的借用应以“工器具借用单”或“外借工器具审批单”为出库依据。(一)内部(输变电工程公司范围)借用应由工程负责人(正式职工)签字认可,并注明借用工具名称、借用人、工程名称、工程负责人等信息,经工程部或市场部同意方可出借(详见附表1)。(二)供电公司系统范围借用工器具使用外借工器具审批手续,经工程部或市场部同意,并经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详见附表2)。(三)外单位借用工器具执行租赁制和押金制(租费及押金详见附表3),由工程部/市场部统一负责,使用外借工器具审批手续,经公司分管经理和经理签批后方可发放。工器具丢失或损坏照原价赔偿。(四)分管经理外出时,可以由公司其他领导代签。(五)借用工器具必须在工程结束日起3日内归还。4第五章报废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一)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功能指标。第十七条对不合格的工器具,经生产部、工程部检验开据证明,并及时报公司领导批准。直接进行报废,不得再发放。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工器具。第十八条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生产部、工程部备案。第六章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5(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第七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成立机械安全保证体系机构,项目经理总负责,各队队长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材料站站长负责保管和组织机修工维修保养。一.工器具安全使用的一般规定61、钢丝绳安全使用规定(1)钢丝绳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2)钢丝绳的破断力为单丝破断力的总和乘以换算系数;(3)钢丝绳的动荷系数、不均衡系数、安全系数分别不得小于《安规》规定;(4)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达到《安规》规定的数值时应截除或报废;(5)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应该报废或截除;(6)钢丝绳笼状畸形、压扁严重、受过火烧或电灼、严重扭结或弯折应报废或截除;(7)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新插接的钢丝绳应作125%的允许荷载的抽样试验;(8)通过滑车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9)钢丝绳使用后应及时除去污物,每年浸油一次,并存放在通风干燥处。2、滑车安全使用规定(1)滑车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2)滑车的吊钩或吊环变形、轮缘破损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以及滑轮转动不灵者均不得使用;(3)在受力方向较大的场合或在高处使用时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用封口保险措施;(4)使用开门式滑车必须将门扣锁好;使用(5)使用滑车组时两轴心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安规》规定;7(6)滑车使用后应及时清除污物,并作润滑处理,作好定期检查;(7)滑车必须每年做一次试验,试验标准:用大于或等于1.25倍额定载荷的拉力进行持续时间为10分钟的试验。3、链条葫芦安全使用规定(1)严格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2)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3)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4)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5)超重链不得打扭,并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6)手拉链或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轮槽方向一致,不得斜拉硬板,操作人员不得站在葫芦正下方;(7)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增人强拉;(8)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将手拉链或扳手绑扎在超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9)链条葫芦必须每年做一次试验,试验标准:用1.25倍额定载荷的拉力进行持续时间为10分钟的试验;(10)链条葫芦使用后应及时去除污物,定期保养。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及使用规定(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8作他用;(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二.工器具安全检查、试验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工器具的安全使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试验,制定以下制度,望严格遵照执行。电动工具(1)电动工器具指国家标准已列入实行特性安全认证范围的电钻,角向磨光机、冲击钻、电锤、电剪刀、电冲剪、电动曲线锯、电刨、电动砂光机、模具、电磨、电动放丝机、电动螺丝刀、角向砂轮机、电镐、电园锯、电动刀、木铣、修边机等。(2)电动工器具管理要求1)所有的手持式电动工器具,拖线盘必须专人保管,每隔六个月,统一由各工地、班组、送机修电工班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在工器具上9标明检查日期和期限,检修部门和使用工地、班组,应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台帐,绝缘不良的电动工器具严禁使用。2)除定期检查之外电工班还负责日常的维修工作。3)每次维修检查都应认真做好记录,写明工具名称、型号、编号、送修工地、班组,故障及修复情况、维修人姓名、维修日期。4)从事电动工器具修理的人员必须经劳动局指定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由劳动局签发的《电动工具修理安全操作证》后,才准独立从事修理。5)电动工具的主要检查内容如下:(a)外壳、手柄无裂逢、无破损。(b)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连接正确牢固。(c)插头完好。(d)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缺损。(e)电气保护装置完好。(f)机械防护装置完好。(g)转动灵活。(h)带电部分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大于2M。6)修理好的合格电动工具在移交使用工地时,必须当面调试验电。证明完好,交由使用工地在“检修记录台帐”栏签字后,方可领取,并注明领取日期。7)如发现无法修复情况,应通知使用单位办理报废手续。绝缘工具(1)电气绝缘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2)6~10千伏的绝缘棒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交流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44千伏,持续5分钟。(3)绝缘夹钳(35kV及以下)每年进行一次三倍线电压的交流耐压试验,耐压持续五分钟。(4)6~10千伏高压验电等每六个月试验一次,交流耐压试验为40千伏高压,持续五分钟。35千伏以下高压验电笔每六个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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