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实证分析——以在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监管机制为例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而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不道德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的泛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规范信用的机制。电子商务由于其明显的距离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诚信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2008年出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工商总局增加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中新增的监管职责“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中最活跃的领域。本文试着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现状来分析当前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实践的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井喷式飞速增长,IDC(中国)研究公司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总体交易规模达到19510亿元人民币,比2007年的16078亿增长20%以上。其中,面向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约为30%。这与2008年不景气的宏观经济形势和低落的市场信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相呼应,中国的网商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根据《2008中国网商研究报告》,中国持续运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商务活动的个人已经从2004年的400万发展到2008年底的接近5000万,预计2012年将到达1亿。2008年仅淘宝网全年交易额就突破1000亿元。在电子商务这种模式正在逐渐地被人们接受和使用的同时,信用缺失一直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最根本问题之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有关网上交易的投诉已成为十大消费投诉之一,其中,有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投诉占30.2%。二、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有三种,即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BusinessToBusiness)、商业机构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和个人对个人(ConsumerToConsumer),通常简称为B2B、B2C和C2C,这三种交易类型当前基本集中于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大型商务网站。在我国,电子商务B2B模式的交易用户数量虽然只有3.8%,但交易金额却占了97.2%;C2C模式虽然交易金额只占了1.9%,但交易用户数量占了56%具体在B2C、C2C、B2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一)B2C电子商务: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由于这种模式节省了客户和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这种模式可以为其节省宝贵的时间。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当当网和卓越网的图书,PPG和凡客的男装,京东商城和新蛋网的IT数码,红孩子的母婴用品等这样在细分领域的品牌网站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诚信的商务平台交易额连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给商户平台及其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成功地解决商家、消费者、银行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各方的利益,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这种模式已被同行业广泛采纳。B2C交易趋于成熟,虽然存在个别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但比例不大。(二)C2C电子商务:C2C这种模式的产生以1998年易趣成立为标志,目前采用C2C模式的主要有淘宝、易趣、拍拍等公司。目前C2C电子商务企业采用的运作模式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搭建拍卖平台,按比例收取交易费用,或者提供平台方便个人在上面开店铺,以会员制的方式收费。C2C电子商务的难点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对于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淘宝等平台采用的是电话认证,手机认证、华夏认证、电子营业执照认证等多种方式,网站也采用双方评价手段对发生交易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在付款模式上,目前淘宝、易趣等网站采用的是支付宝、安付通等第三方中介的这种以担保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这些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业务的发展,但这种模式设计的起点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导致了资金流与物流之间的不同步、甚至较长时间的割裂,因而减缓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C2C是目前普通网民参与最多的网上交易模式,目前采用第三方中介这种信用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但是这种方式由于第三方只是充当中介,无法充当裁判,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网站平台往往无法分清买卖双方谁是谁非。C2C交易产生的消费纠纷占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的绝对多数。(三)B2B电子商务:国内的B2B电子商务基本上还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2B采购或销售平台,90%左右的企业甚至还没有体验过B2B电子商务给自身业务带来的优势。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往往也很高。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以B2B网站阿里巴巴中文站为例,2009年一季度,阿里巴巴会员诚信比率为99.988%,一季度发生交易纠纷的会员为3703名,仅占3100多万注册会员的约十万分之十二,而经过核实的付费会员的诚信比率为99.994%,一季度因发生交易纠纷被阿里巴巴终止合作的付费会员为26名,仅占40多万付费会员总数的约十万分之六。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通过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B2B和B2C交易与C2C交易诚信度和交易性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工商机关对二者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从当前工商机关对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现状看,B2B、B2C领域相对较成熟,工商监管能够延伸到这一领域,而C2C领域相对而言是工商机关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实施信用监管的必要性(一)对电子商务实施信用监管是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能的需要。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中增加了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工商机关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工商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内容主要有:1、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工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背诚信、公平原则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电子合同违法等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4、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新兴的网络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上述监管内容中,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工商机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传统的监管、维权网络、机制、办法等在查处网络经营行为案件以及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捉襟见肘,已无法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近年来,浙江、上海、北京等地工商机关以信息技术对接网络行为,通过建设网络经济智能搜索平台、网络经济巡查监管平台和网上营业执照标识平台等手段建立健全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些举措对深化工商信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监管措施,工商机关可以集中人员和精力加强对少数失信、严重失信经营者和重点网站的监管,合理调整监管重点,增强了网络监管针对性和执法有效性,实现工商监管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精确监管。(二)对电子商务实施信用监管是由电子商务特殊性质决定的。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通常并不认识,相互之间也缺少其他制约因素,这就使得对交易侵害人的惩罚受到很大的限制,传统的以个人为基础的信誉机制已经失灵。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认识到了过于依赖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从电子商务自身的产业特性和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经验看来,这个行业更多要强调行业自律,如果政府用传统的方法管理,往往因电子商务监管成本太高,而得不偿失。所以,工商机关对电子商务实施信用监管这一信用监管模式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三)对电子商务实施信用监管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不是十分理想,究其原因,有技术手段、交易成本、市场习惯、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没有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模式。在电子商务概念己经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西方企业信用意识较强,信用治理机制较为健全,同时拥有先进的保密技术和发达的个人资料网络,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信用基础较薄弱,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缺乏资信治理的意识。虽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时至今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缺乏最起码的了解。观念意识不强,行动也就难以跟上。工商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网站信用体系的建设,推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推进电子商务监管信用监管机制的举措从浙江省工商机关近几年实践以及北京、福建等地工商机关对开展网络主体准入实践中的得失看,工商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机制。(一)推进网络市场主体准入机制1.依法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在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总局的新“三定”方案中,正式明确工商部门是监管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的部门。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依照现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工商机关依法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登记,使其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同时工商机关大力推进电子执照的发行与应用,倡导企业通过数字证书实现网站身份认证。2.降低网店办照门槛。对网店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原则上对准入标准趋向宽松,以方便、鼓励、服务网络发展为导向。周伯华局长也曾经说道,“只有掌握了谁开的店、什么地方开店,开了什么店,才能够维护网店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浙江省工商局推出了放宽网络创业准入门槛的几项措施,对网店办照从资金、名称、经验范围等予以扶持。但是,就网店办照具体实践来看,网店办照门槛还是很高,很多想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点经营者,却因为场地、前置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只能继续从事无照经营,有些经营者则担心办理网店执照后纳税过高。对这些有办理营业执照需求的经营者,我们不能简单的拒之门外,应该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考虑如何进一步放宽政策,让更多的网络经营者能主动办理合法证照,这对于促进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能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对降低网店门槛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