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专题《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理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协议I》•在联邦德国的赫尔斯塔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的二年,也就是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核心内容是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的缺位的现实,强调任何国外机构不能逃避监管,并且母国和东道国共同承担责任。•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简称《巴塞尔协议》。该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成为首次被广泛接受的监管理念。《巴塞尔协议I》反映出监管理念的根本转变•一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二是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三是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即将资本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巴塞尔协议Ⅱ》•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新资本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其内容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风险敏感性也更大,较为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评判资产风险的计量方法上也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从而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巴塞尔协议Ⅱ》标志着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巴塞尔协议Ⅱ》•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巴塞尔协议Ⅱ》•其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进一步丰富了资本监管的手段,从多个维度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要求,更加强调从多视角、多层次进行灵活宽松的资本监管。中国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9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吸收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为该组织的新成员。至此,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扩大为20家。•我国一直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有关监管制度的起草工作,并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监管文件,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是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将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更加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并为国际银行体系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多地加强了《巴塞尔协议Ⅱ》银行监管体系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其监管理念更倾向于风险的监管防范,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而该协议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流动性监管新标准也被视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一、《巴塞尔协议I》1、资本分类1、资本分类(1)核心资本:股本、税后留利中的储备金。(2)附属资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帐储备金、带有资本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一级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4%•二级资本比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核心资本/总资本≥50%•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一级资本比率+二级资本比率≥8%•长期次级债券的金融/一级资本≤50%•附属资本内普通贷款准备金/风险资产≤1.25%根据《巴塞尔协议I》,表内资产分类,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0%风险权重的资产:a.现金;b.币值稳定、并以此对央行融资的债券;c.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或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与借款总体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或央行的其他债权d.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一、《巴塞尔协议I》2、风险权重的计算(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20%风险权重的资产:a.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券;b.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的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c.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内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提供担保的贷款d.托收中的现金款项e.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50%风险权重的资产:a.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100%风险权重的资产:a.对私人机构的债权b.对OECD之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c.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d.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e.不动产和其他投资f.所有其他资产10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a.直接信用替代工具,如保证和承兑b.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c.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5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a.某些与交易相关或有项目b.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c.其他初始期限在1年以上的承诺2、风险权重的计算(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2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a.有自行偿付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0%信用转换系数表外业务:a.类似初始期限在1年以内的,或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均属此列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对应资产的风险权重2、风险权重的计算(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一、《巴塞尔协议I》3、1992年资本和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在全球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但同时也考虑到各国所存在的差异,这样的安排可以充分实现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5、《巴塞尔协议I》的意义和局限(1)意义:监管重点从银行的外部转向了银行的内部,紧紧抓住资本标准和资本风险两个主要矛盾;监管中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的责权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上,明确定义了资本的内涵与外延,实时动态的资本金管理,建立资产与负债变动而灵活调整的管理机制;建立起资本金的管理制度更科学地从资本与风险两方面着手资本充足率;注重管理的全面性。(2)局限:1、风险权重处理过于主观化与简单化;2、资本金管理作用有限;3、表外业务缺乏深入全面的管理。(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是”1988年协议“的最新修订版,在世界范围内有超过100个国家正在使用。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结算银行(BIS)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提出的一套政策指导方针。1999年征求意见稿提出,2003年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巴塞尔协议希望通过调整资本充足率评估和银行业潜在风险的关系,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纪律,以保障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地运行;并在保持现有资本水平的情况下,维护公平竞争。新巴塞尔协议在实行后,将在委员会成员国家和采用新协议的非成员国家中,形成新的资本结构体系,这将保证银行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775条,9个附录。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约束(强调市场的监督作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1: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2: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3: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4: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巴塞尔协议引发了三个效应1监管套利效应2信贷紧缩效应3亲经济周期效应此外,还有系统风险增大。监管套利1、分业多头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多头监管格局使得美国的监管机构过于庞大、严重重叠.加上各监管机构权力分散而又缺乏协调,经常会导致监管当局的监管工作陷入“监管重叠”(regulatoryduplication)和”监管真空”(regulatorygap)的困境中,从而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2、各国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的冲突导致监管差异3、金融中心之间的竞逐导致监管放松监管套利•新巴塞尔协议为银行提供了测算信用风险的两种模式,标准法的弱点在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而运用公司内部评级机制的问题在于:一是个别公司标准的过于灵活化;二是指导性规则的缺失可能导致监管套利(regulatoryarbitrage)。各金融机构在缺乏统一标准指导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不同资产的不同风险度作出不够细致准确的内部评级,从而降低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的估量,加重了总经济风险。•为防范监管资本套利,最重要的是使监管资本要求真正体现对风险的衡量,从根源上杜绝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最终达到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统一。监管套利•在监管真空的情形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均回避或遗漏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从而为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以投资银行为例,其相对于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