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现,便于合约/结算部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实:1.2.1工程指令,或无需工程指,而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1.2.2有明确的工程指令,但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1.2.3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1.2.4由项目部或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承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1.2.5按照合同及工程惯例,本应由某一承包单位完成,因故由工程管理安排另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1.2.6不论属于合同内或合同外,在完成后无法证明,而日后可能需由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1.2.7某一承包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单位索赔,而需由公司证明的事实;21.2.8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实。2.公司所有员工和由公司或所属项目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单位驻现场监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本办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分包单位工程签证。公司项目部所有员工应经常性地学习了解承包合同,明确审核签证的基本原则。3.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公司会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公司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4.签证单之完整性要求:4.1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4.1.1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4.1.2签证提交日期;;4.1.3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公司指令等、包括口头指令);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4.1.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4.1.5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4.1.6附图;4.1.7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4.2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4.2.1内容不全的;34.2.2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4.2.3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4.2.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5.签证审核程序5.1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无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分工如何,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5.2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署明日期。5.3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签署意见(不得以盖章代替),并署明日期。5.4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6.签证审核依据6.1公司方书面或口头指令。6.2监理单位指令可能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事先取得项目部的同意。6.3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事实。6.4承包合同。6.5工程惯例。7.签证提交与审核期限7.1承包单位应在签证事实发生并完成的七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签证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有权拒收。7.2因公司方非工程需要所作指示发生签证的,承包单位可直接向4公司提交签证单。7.3项目部无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直接向公司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提交签证单。7.4监理单位应在七天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项目部审核。7.5项目部应在七天内签署审核意见。7.6特殊的签证事实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要以分批签证。7.7签证单需一式四至五份,公司方二份(含一份原件),监理单位一份,分包单位一至二份。8.审核意见要求8.1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8.2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总监或执行总监可以表示“同意”或“属实”等意见。8.3项目部在有监理单位详细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签署“同意”或“属实”。如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项目部经理要以签署“同意”或“属实”等意见。8.4任何有图纸或图示依据,在事后依然要以计算工程量的,则各级审核人员无需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签署意见,但审核人员应对附图详细核实,对尺寸标注有疑问的应在旁边加注并签5名。8.5签证事实完成后无法再进行现场证实的项目,应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必须进行详细审核并出具意见,或要求承包单位完成图纸示意而仅对图纸示意加以证实。8.6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否则该签证无效。8.7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的工序,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别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8.8签证中涉及分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项目部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承包单位。在工程成本结算签证时,被索赔承包单位如未收到该签证,则被索赔承包单位将免予承担责任,索赔承包单位将不予补偿。8.9任何签证均应由项目部经理在签署时给予编号并在编号处盖章,以避免重复签证。8.10一般情况下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项目部经理独自值班时发生的签证事实除外。9.签证结算9.1项目部每月末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签证单原件同时正式的移交给合约部和结算部。合约部未按时收到签证单不予办理中其付6款,结算部未按时收到签证单,结算时不考虑签证单的内容。9.2签证结算由结算部统一进行,合约部参与。9.3合约部对签证内容有疑问时,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人员应给予解释。9.4因承包单位对签证事实表述不清,而签证意见未加说明的,该签证不予结算。9.5一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证及审核意见将不予结算。项目部、监理单位以外的部门人员在现场处理事务时发生的签证,由该部门人员签证,见证部门加签或上级领导批准。10.审核责任10.1监理人员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包括责令监理公司调离直接责任人、工程总监,终止监理合同,向监理公司提出索赔等。10.2公司参加签证审核的员工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或签署不明事实又无法解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处分。10.3合约部员工未能如实核定工程数量及价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将本应作废的签证当作有效签证处理并支付费用的,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处分。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审核的签证单不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改签。712.承包工程开工前,由合约部将本办法发至各承包单位。13.本办法由合约部负责解释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