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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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著作权的产生1、中国人:创作完成(事实行为,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自动取得(无需任何手续);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版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二)著作权的主体共包括11种类型,即作者,包括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作者,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所有人或使用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作者。作者:(1)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单位——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有署名推定为作者。)演绎作品:不能吸收、覆盖原作品。要想使用演绎作品,须得到双重许可,必须经得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意。合作作品:(1)认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2)使用——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特殊的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独有的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分两种: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权(如歌厅、宾馆播放背景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四)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非盈利、商业目的,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指面授,排除了函授、远程)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排除了学生)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3.权利的保护期限(1)三项人身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发表权与所有的财产权①自然人作品: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③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五)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包括“替身演员”)(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出版者权:是指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报刊图书所享有的权利总称。(1)图书出版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2)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10年,截至于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号。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一)专利权客体1、保护范围——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不予保护对象:(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核聚变、核裂变)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二)授权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三性”要求:(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①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②不存在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例外: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三)授予专利权的程序1、专利申请原则——(1)书面原则(2)禁止重复授权原则(3)先申请原则(4)单一性原则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2、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判断专利申请日的步骤:①首先看邮戳日(即寄出日);②相同的,再看收到日;③又相同的,双方协商;④协商不成的,全部驳回申请。】(2)优先权日就是申请人的首次申请日①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②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3、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①初步审查(形式审查)②早期公开;③实质审查;④公告授权(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授予)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①初步审查;②公告授权。(四)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1、专利权的内容:(1)发明和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2)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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