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为确保工程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式经济利益不受影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变更的提出。无论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我们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应在该分项工程工序开始前14天,重大变更必须在28天前提出。变更必须有参建方相关人员、部门签认认可方能执行。第三条变更价款的确定。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方在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方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